法治反腐与境外追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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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赢得国际社会对于中国法治的肯定信任

如前所述,在追逃追赃国际合作中,能否取得相关国家的支持与配合,一个关键问题就在于相关国家对于中国刑事法治制度的评价问题。也就是说,站在对方的视角,目前中国的法治是否符合国际标准,外逃人员回国后,诉讼权利能否得到充分的保障,能否得到公正的审判。[53]但是当前我国的国际刑事法治形象并不让人乐观,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对于中国刑事法治充满了偏见,对于中国近年来刑事法治的发展进步视而不见。在他们眼中,中国并没有完善的刑事法治制度,相关审判缺乏公正性,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引渡(遣返)回国,很可能会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遭受酷刑、死刑等严刑峻法。即使把相关法律和案例摆在他们面前,证明中国法治状况的进步与公正,他们还是会执拗地认为法律规定不足以说明问题,司法实践和立法规定存在较大差距,相关案件背后受多种非法律因素的控制与制约。[54]实际上,近年来我国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刑事法治建设已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所以在反腐败追逃追赃中,我们要注意通过与有关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向该国和国际社会展现中国刑事法治的进步状况和发展成果,提高中国国际刑事法治形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法治反腐

在反腐败追逃追赃中,中国如何进行反腐败,如何追究外逃人员的刑事责任,是被请求国进行评价的一个重点内容。中国是否严格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对中国境外追逃追赃能否顺利开展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在反腐败斗争中,我们一定要坚持法治原则,严格遵循法治反腐。对此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善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55]只要我们坚持法治反腐,依法查处腐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处理其涉案的相关财产,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遭遇被请求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质疑的时候,我们才能镇定自若、信心百倍,用事实证明中国刑事法治的发展进步。

(二)依法追逃追赃

反腐败追逃追赃就是在境外追回本国外逃人员和外流资金,所以在合作中一定要尊重被请求国的国家主权,遵守该国相关法律和国际规则,严格依照对方要求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这样做,一方面能够尽快推进追逃追赃诉讼程序的展开,防止因为关键材料的缺失,导致因要件的不符合而耽搁甚至搁置协助程序的进行;另一方面能够让对方感受到我方对该国法律制度和国家主权的熟悉与尊重,提升在合作中的亲密度与信任感。否则,如果我方虽然口头上声称尊重对方国家法律规定,但是在提交的材料中与对方要求明显不符,或者虽然声称尊重对方国家主权,却在没有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到对方境内执行追逃追赃任务,这都容易让对方产生反感,甚至导致外交纠纷。

(三)充分兑现承诺

果断作出外交承诺是推动反腐败追逃追赃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被请求国评价和判断请求国刑事司法制度和国际信誉的重要标志。所以我国作出包括不判处死刑在内的外交承诺,实现引渡或者遣返之后,我们一定要严格遵循法治程序,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对其进行公正的审判,及时兑现之前我国作出的外交承诺,用铁的事实向被请求国乃至整个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政府值得信赖,中国法治值得信赖,从而提升中国的国际刑事法治形象,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刑事法治的信心,实现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工作的良性循环。[56]


[1]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上代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

[2]参见张磊:《反腐败零容忍与境外追逃》,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0-11页。

[3]例如,对于以往工作成果的报道经常通过以下方式:“2014年以来,我国先后开展‘天网2015’‘天网2016’专项行动,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2442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397人,‘百名红通人员’37人,追赃金额85.42亿元。”参见“国际追逃追赃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载http://www.ccdi.gov.cn/special/ztzz/ztzzjxs_ztzz/201703/t20170327_96425.html。

[4]黄风:“建立境外追逃追赃长效机制的几个法律问题”,载《法学》2015年第3期。

[5]“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同志重要讲话文章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361-362页。

[6]参见徐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学理论体系”,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2期。

[7]张磊:《反腐败零容忍与境外追逃》,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3-14页。

[8]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F%A1%E4%BB%BB/2785284?fr=aladdin.

[9]“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同志重要讲话文章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361-362页。

[10]钱其琛主编:《世界外交大辞典》(下),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第2045页。

[11]杨闯主编:《外交学》,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年版,第4-5页。

[12]潘驰:“竞渡‘好望角’的法学家——读罗斯科·庞德的《法律与道德》”,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5期。

[13]戴小明、朱政:“道德与法律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载《光明日报》2015年4月2日,第16版。

[14]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15]李林:“法律与道德的三种关系”,载《北京日报》2012年10月29日。

[16]《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学习出版社2014年版,第20页。

[17]陈勇、武曼曼、穆斐:“论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载《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6年第2期。

[18]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202页。

[19]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66-368页。

[2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76页。

[2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75页。

[22]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2期。

[23][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39页。

[24][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4页。

[25]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2期。

[26]刘兴华:“国际道义与中国外交”,载《外交评论》2007年第3期。

[27]刘兴华:“国际道义与中国外交”,载《外交评论》2007年第3期。

[28]王毅:“坚持正确义利观 积极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深刻领会习近平同志关于外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载《人民日报》2013年9月10日。

[29]刘兴华:“国际道义与中国外交”,载《外交评论》2007年第3期。

[30]参见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上代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

[31]李伟:“新时期中国外交的道义取向”,载《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32]王毅:“坚持正确义利观 积极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深刻领会习近平同志关于外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载《人民日报》2013年9月10日。

[33]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上代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

[34]习近平2017年11月11日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五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第一阶段会议上的题为“携手谱写亚太合作共赢新篇章”的讲话。

[35]2016年3月8日,外交部部长王毅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就“中国的外交政策和对外关系”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载http://news.xinhuanet.com/ttgg/2016-03/08/c_1118265229.htm。

[36]刘兴华:“国际道义与中国外交”,载《外交评论》2007年第3期。

[37]参见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上代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

[38]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上作题为“谋求持久发展共筑亚太梦想”的主旨演讲,载http://cpc.people.com.cn/n/2014/1109/c64094-25999179.html。

[39]2017年11月习近平主席出席在越南举行的2017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上作题为“抓住世界经济转型机遇 谋求亚太更大发展”的主旨演讲,载http://media.china.com.cn/cmyw/2017-11-12/1169706.html。

[40]由于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设立“难民保护”专章,对于难民申请、申请后未被授予难民身份的救济程序,未获得难民身份者遣返前的风险评估程序进行了较为细致甚至烦琐的规定。所以,在中加合作遣返赖昌星的时候,主要经历了难民身份确认程序和遣返前的风险评估程序。前者主要围绕赖昌星在中国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是政治犯罪,赖昌星是否具有难民身份而展开。在否定赖昌星难民身份后,要进行遣返前的风险评估程序,即对赖昌星被遣返以后是否会遭受非人道或者不公正的待遇进行评估。只有经过评估,认为将赖昌星遣返回国不会遭受不人道、不公正的待遇,才能进行遣返。

[41]黄风主编:《中国境外追逃追赃经验与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3页。

[42]关于赖昌星遣返案的详细情况,请参见赵秉志、张磊:“赖昌星案件法理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4期。

[43]张磊:“境外追逃中的引渡替代措施及其适用——以杨秀珠案为切入点”,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2期。

[44]参见张磊:“境外追逃中的量刑承诺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

[45]加拿大联邦法院IMM-4373-11号判决书第6条。

[46]加拿大联邦法院IMM-4373-11号判决书第12条。

[47]参见赵秉志、张磊:“黄海勇案件法理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4期。

[48]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上代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

[49]“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同志重要讲话文章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361-362页。

[50]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上代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

[51]参见黄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规则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6页。

[52]“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上关于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讲话”,载《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01页。

[53]参见赵秉志、张磊:“赖昌星案件法理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4期。

[54]参见赵秉志:“我在加拿大赖昌星聆讯庭上作证”,载《凤凰周刊》2011年第23期。

[55]参见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编著:《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机关党建重要论述》,党建读物出版社2015年版,第111页。

[56]赵秉志、张磊:“黄海勇案件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