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反腐与境外追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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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反腐败追逃追赃精神意蕴的提出

在反腐败追逃追赃中,如果说外逃人员和外流资金是“物质因素”的话,那么追逃追赃的道义基础,以及合作中与他国建立起来的彼此信任与尊重则是其中的“精神因素”。所以,反腐败追逃追赃是一个既包括硬件系统(物质因素)也包括软件系统(精神因素)的有机整体。反腐败追逃追赃的成功,应当是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双重胜利,而不仅仅是硬件系统即人(外逃犯罪嫌疑人)和物(外流犯罪资金)的追回。我国以往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实践和相应的理论研究、媒体宣传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有关机关公开的信息和媒体相关的报道中可以看出,虽然我们也曾经强调反腐败使追逃追赃占据了道义制高点,肯定了道义在追逃追赃中的作用,但是在相关媒体对于追逃追赃工作成绩的报道重点却是追回人员的数量和资金的数额,数字几乎是以往追逃追赃工作的唯一评价标准,[3]而很少提及在合作中被请求国对合作的评价、中国刑事法治形象是否得到提升等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在追逃追赃中精神因素的存在。这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即只要人和物追回来了,追逃追赃就取得了成功。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仅仅把人和物追回来本身,并不意味着追逃追赃真的就取得了胜利。虽然我们从某个国家追回了重大犯罪嫌疑人和涉案的巨额腐败犯罪资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方下一次还会配合我们的追逃追赃活动。同样是追回人和物,国际效果可能完全不同。例如,由于在和甲国的合作中,我方始终尊重对方国家主权,严格遵守对方法律,在合作中提交足够的案件材料和证据,使甲国充分感受到我方的尊重,建立起对我国刑事法治的信任,那么下次该国很可能还是会配合我国进行追逃追赃。反之,如果在和乙国合作中,我方工作人员未经对方允许而进入对方国家,私下和外逃人员接触进行劝返,虽然外逃人员最终同意回国,但是对方国家可能因此非常反感我方人员未经允许进入该国境内执法的行为,那么下次该国配合我国追逃追赃的积极性就会降低,甚至搁置我国的司法协助请求。在这两个例子中,同样是追回了人和物,国际效果却是相差甚远的。在某一次的追逃追赃行动中,我们当然可以追回外逃人员和外流资金,但是并不一定能够建立起双方间的尊重与互信,也不意味着能够为下一次的追逃追赃奠定良好的基础。只有既追回了人和物,又建立起了他国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信任,提高中国国际刑事法治形象,为以后的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才是真正意义上反腐败追逃追赃的成功。回顾以往的反腐败追逃追赃,我们一再强调反腐败追逃追赃占据了道义制高点,充分肯定了道义在追逃追赃中的作用,但是从媒体宣传和相关理论研究来看,似乎过于注重其中的“物质因素”,而对其中“精神因素”的确立重视不够,这不利于我国反腐败追逃追赃的长期发展。强调反腐败追逃追赃“精神因素”的确立,具有以下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