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全书(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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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守法义务

《公司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了公司的四项义务:一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二是,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三是,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四是,承担社会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第5条第一款只提到“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但这不等于公司的非经营活动就不用守法;应该说,公司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这在《公司法》第213条和第215条也能看到:“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表述上,如果《公司法》第5条第一款能够调整为“公司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或者,采取与《合伙企业法》第7条类似的表述:“公司及其股东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则会更好。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法》没有在第5条规定公司的股东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过,《公司法》在其第20条第一款有作此项要求:“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