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8年第5辑(总第25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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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将第三款中的“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