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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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的建立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理解与适用

[工会组织系统]

1.基层工会委员会。具体而言:

(1)工会会员为25人以上的,应当设立;

(2)工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组建;

(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4)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5)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2.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

(1)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划建立各级地方总工会, 作为当地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

(2)按照产业原则,把同一企业、事业、机关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而不是在一个单位中按工种、按职业组成若干个职业工会;

(3)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地方产业工会的建立,应根据其特点报地方同级总工会或者上级产业工会批准。全国产业工会的建立要报全国总工会批准。

3.中华全国总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领导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建立统一的工会组织,有利于维护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也有利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条文参见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6条、第7条、第42-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