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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调动限制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理解与适用
1.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的调整:只能经由民主选举产生他们的工会委员会和批准该委员会成立的上级工会的同意;任期未满不能随意调动工作。
2.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罢免程序:
(1)须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作出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也不例外。
(2)须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条文参见
《工会法》第51条;《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第22条;《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