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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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来源及使用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具体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和工会经费的使用。

1.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工会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会费缴纳标准目前是按工资的0.5%缴纳;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这部分经费在税前列支,即可以将这一部分费用列入成本,由此减少了相应的税收,体现了国家的支持;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上缴的收入”是指工会所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自身的业务收入抵补各项支出后的净收益,按照规定上缴主管工会的一部分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人民政府补助,是中央或地方政府财政给工会的补贴、基建费用、活动经费或专项经费;

(5) 其他收入。包括上级工会的补贴,个人、社团及海外侨胞、友人的捐助,工会变卖财产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2.工会经费的使用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工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依照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有关开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