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理解】
一、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一)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含义及特征
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公司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分公司是两个相对应存在的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公司本身,分公司则是公司设立并受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民法总则》第74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法上所称公司分支机构,即分公司,是指由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并隶属于公司的,具有营业资格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经济组织,其实质上属于公司实体的延伸,是公司法定的代理机构,分公司的这种代理权限来源于公司法的规定而不是公司的授权,因此,因分公司的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公司不得以未授权为由对他人行使抗辩权;同样,公司有权对分公司行为的相对人主张相应的权利。
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特征为:第一,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或商事主体资格;第二,经合法成立并登记,其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公司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第三,不具备独立的财产,其占用、使用的财产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其经营收益纳入公司;第四,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其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公司承受。
(二)公司分支机构与子公司、公司内设机构的关系
1.与子公司的关系。子公司系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概念,是根据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关系而作的分类。公司分支机构与子公司虽然均受作为公司或母公司的公司法人的控制,但两者有很大区别,主要体现在:第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分支机构只是公司的延伸,不是独立于公司的法人。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第二,设立条件不同。子公司需要独立的名称、章程,应当设立董事或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只需要在公司的名称后加上“分公司”表述即可,也不需要有章程、董事等。第三,设立程序不同。子公司的设立要遵循公司的一般设立程序,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只需要履行简单的登记和营业手续即可。第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不同。子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为法律行为,并具有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责任能力,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仅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一般情况下只能根据公司的授权与第三人订立法律行为,且对因此产生的债务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公司对公司分支机构的债权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第五,受控制程度不同。公司对公司分支机构具有绝对的控制权,法律对此没有作出限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则必须维持在法律允许的边界之内,否则可能被债权人等要求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在个案中否定子公司的独立人格,令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纳税义务不同。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应当单独履行纳税义务,不能由母公司的收入来弥补其亏损,也不能以其利润冲减母公司亏损后再确定纳税基数;公司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可以其经营所得与公司经营所得合并后计算纳税基数。
2.与公司内设机构的关系。公司分支机构与公司内设机构均由公司直接控制,职能均由公司决定。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诉讼地位不同。公司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公司分支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是适格的诉讼主体。第二,设立条件不同。公司内设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公司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有公司住所之外的营业场所,应当有经公司授权可以占有、使用的财产。第三,设立程序不同。公司内设机构的设立无须经过登记;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依法由工商机关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第四,职能不同。公司内设机构的职能根据公司的规定确定,不对外开展业务;公司分支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公司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
二、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第47条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登记的事项为:分公司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设立分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有:(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登记机关确认文件齐备予以登记的,就颁发《营业执照》。分公司设立程序完成。
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分公司被公司撤销时,或者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分公司被责令关闭、吊销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进行设立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虽然分公司开展营业活动可以其自己的名义,但其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当然归由公司承担,因此,其一旦被注销,其存在时占有的财产、形成的法律关系自然转入公司名下,因此,分公司的撤销、注销无须经清算等程序。
三、公司机关与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公司机关概述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能力,要实现这一目的,法人就必须设立若干的代表机关,来替其表达意思、作出行为。这是法人制度存在的基础之一。公司作为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法人类型,也必须具有相应的代表机关。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公司机关。从《民法总则》第58条、《民法通则》第37条、《公司法》第23条、第76条的规定来看,均只规定“组织机构”是法人(公司)设立的条件之一。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来看,“组织机构”实际上就是法人理论上的法人机关,对公司而言,即为公司机关,具体包括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36])、监事会(监事[37])、法定代表人及经理。其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意思表示机关,董事会(执行董事)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监事)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对外的当然代表人,这一机关很多时候由作为董事会的召集人与主持人的董事长担任,经理则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高级雇员。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内涵和地位
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机关,其在法人章程范围内的意思表示和职务行为,视为法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民法总则》第61条第1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此,我国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并经依法登记代表公司的自然人,其具体由公司中哪个职位的人担任,可由公司章程确定。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这一变化。
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由法律或公司章程确定、代表公司对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是自然人等法律特征,就其法律特征笔者已在本书相关规则中作详细的阐述。
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登记的必要事项。根据《公司法》第7条、第13条、第25条、第81条[38]的规定,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中都必须载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最重要的代表机关之一,其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并且相应的行为一旦作出,公司不能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对第三人行使抗辩权,拒绝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民法总则》第61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虽然世界各国在法定代表人的担任方面有不同的规定[39],但对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及其对外行为效力的规定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