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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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被告资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典型案例指引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38号)

案件适用要点:北京科技大学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它是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由国家创办的高等学校,是国家设立的公共教育机构之一。被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权力,是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取得的,属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范畴。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属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因此,北京科技大学属于适格的被告。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0-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