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3月28日)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浙司(81)24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人民陪审员可否担任辩护人的问题,我们研究认为:为了避免在群众中引起误解,人民陪审员一般不宜担任辩护人。如果人民陪审员确系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而又必须为被告人辩护时,可以作为特殊情况,允许他以个人身份担任辩护人出庭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