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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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审查方式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遇有以下两种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也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1.申请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听取意见或者调查了解情况的。2.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即将灵活处理的权利赋予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

▶条文参见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37条;《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42-55条;《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