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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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限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取证权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先掌握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成立所需要的基本事实,并具有充分的证据。不能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先作具体行政行为,然后再去调查取证。这种“先决定、后取证”的做法,损害了相对人的权益,与依法行政的原则是相悖的。而且,也容易导致被申请人在事后调查取证时,滥用职权,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施加压力,妨碍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影响行政复议机关了解真实情况和正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不良后果。

▶条文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