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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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解与适用

食品标签,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被标识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者名称等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安全特性等信息。

▶典型案例指引

皮旻旻诉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陵山珍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审理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案涉食品中“东方魔汤料包”属预包装食品,该食品预包装的标签上没有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以及产品标准代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有关规定。包装上的文字“家中养生我最好”是商品包装中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事项以外的文字,符合广告特征,应适用《广告法》之规定,该文字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绝对化用语,不合法。

▶条文参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第六十八条 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转基因食品的显著标示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理解与适用

转基因食品,是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成而形成的食品。转基因食品主要分为三类:植物性转基因食品、动物转基因食品和微生物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标识是转基因食品管理中的重要环节。生产经营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示应当具有显著性。

▶条文参见

本法第151条;《农业法》第64条;《畜牧法》第20条;《渔业法》第17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8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条文参见

本法第67条

第七十一条 标签、说明书的真实性要求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理解与适用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性和准确性。其内容应当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有关情况相一致,其描述应当科学、客观。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使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条文参见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45、46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第七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条文参见

《产品质量法》第27、28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5条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要求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理解与适用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所谓真实,指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广告的生命在于真实,反映在食品广告上,就应当如实介绍食品的名称、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保质期以及生产日期等内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夸大宣传,也不能滥用艺术夸张而违背真实性原则。

所谓合法,指符合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食品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所谓虚假,指广告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如将未获奖的食品宣传为获奖食品,将非进口食品宣传为进口食品。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具体包括:(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药品应具备的功能,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此,药品管理法第60条规定,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广告法第18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19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典型案例指引

1.丛李松诉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潘家园门诊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审理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的,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王泉诉东方肾脏病医院邮购药品赔偿纠纷案(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审理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也不得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

▶条文参见

本法第79、80条;《广告法》第4、18、19、28、55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药品管理法》第60条;《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