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八十七条 监督抽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理解与适用
[不得实施免检]
免检制度,是指依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符合规定的产品,在三年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的制度。免检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其初衷是为了避免重复检查,防止地方利益保护和行业垄断,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自律保证产品质量。但从实施效果来看,却不尽如人意。由于食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不应当实行免检。
[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两种。定期检验主要是指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作出明确规定和安排,在确定的时间,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不定期检验主要是针对特定时期的食品安全形势、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的情况,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检验的基础上,不定期地对某一类食品、某一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或者某一区域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条文参见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