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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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三方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理解与适用

处理劳动争议的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三方”是指以下三方:

1.政府代表。我国工会法和劳动法中都明确规定三方协商机制中的政府代表是劳动行政部门。因此,处理劳动争议的三方协商机制中的政府代表理应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担任。

2.职工代表。由于三方机制协商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往往超出了具体企业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代表职工参加三方协商机制的通常是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总工会。

3.企业组织代表。目前,在中央层面,主要是由中国企业联合会或者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作为企业方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