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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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理解与适用

劳动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起算时效,是为防止权利人因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怠于履行权利,但却借口其不知权利受侵害而推延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情况发生。

注意,权利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实上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仲裁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也可以是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答应支付。需要注意,认定时效是否中断,需要由请求确认仲裁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

本条第2款规定“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里的“中断时起”应理解为中断事由消除时起。如权利人申请调解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如达成调解协议,自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等。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2)“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如: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注意,在发生仲裁时效中止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仍然有效,而仅是将时效中止的时间不计入仲裁时效期间,也就是将时效中止前后时效进行的时间合并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典型案例指引

郝某与河南省建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郑民一终字第1678号]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上诉人于2011年4月被上诉人对外公示企业改制补偿名单时,即知道其被除名,权利被侵害。而上诉人时隔近两年,于2013年3月5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第二十八条 申请仲裁的形式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理解与适用

申请仲裁一般以书面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应按照被申请人人数递交相应份数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即与仲裁申请书内容相同的文本,是相对于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那份仲裁申请书而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留一份为正本,送达被申请人的各份为副本。

本条所说的“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一般是指申请人本人因文化水平低或法律知识欠缺而造成的自行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都可以进行口头申请。以口头的方式提起仲裁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笔录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与书面仲裁申请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仲裁的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解与适用

这里规定的“五日”的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期限较短,如果这些期间内还包含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除去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占用的时间,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很难在一两天时间内完成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受理所必需的一些前期准备工作,这将给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造成被动局面。因此,本条“五日”应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法没有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期限作出规定。应当理解为提起诉讼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理解与适用

仲裁答辩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就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所作出的答复与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