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禁止行为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理解与适用
[质量标志、认证标志]
质量标志是指经认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组织检验而颁发的表明产品质量状况的证书、标记等。认证标志是指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商检标志制度等认证标志。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指行为人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伪造并使用虚假的质量标志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推销其产品的行为。伪造,是指非法制作、编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质量标志;冒用,是指未取得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而谎称取得,并擅自使用相应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当经营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将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
▶条文参见
《食品安全法》第103条、第106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21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八
▶典型案例指引
1.郭某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一中民终字第10635号)
案件适用要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双倍赔偿。但是法律并未禁止经营者自愿加重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幅度。若商家在其合同或约定中明确了“假一罚十”,那么,可以按照约定的赔偿幅度进行赔偿。
2.某乳业有限公司与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38号)
案件适用要点:以次充好的行为是指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