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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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众检举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理解与适用

[我国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检举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其检举权受法律保护。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接受举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举报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就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制定奖励办法,建立检举奖励制度,对举报立功者予以奖励。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物质的奖励,并为其保密。

[对公众检举的处理程序]

用户、消费者对于本法所调整的产品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用户、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7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且告知申诉人。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条文参见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2、5、6、9、10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二

▶典型案例指引

某日化厂与何某某分期付款买卖洗衣粉合同纠纷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泸民二终字第65号)

案件适用要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公民对违反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规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报案的,法院应予以受理。在受理后,对于应属于相关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交由行政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