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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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理解与适用

[合格产品、处理品、劣质品]

合格产品,指产品符合应具备的使用性或者社会公认的产品所应当达到的要求。处理品是指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使用性能要求和强制性要求,虽未达到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的质量状况,但是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是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处理品在明示后可以降价出售。劣质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并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者失去原有使用性能的产品。对于劣质品,严禁出厂、销售,并且应当监督销毁或者做必要的技术处理。

[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

(1)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的要求。有强制性标准的,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其中,企业标准不能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抵触。

(3)产品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的实际状况是否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的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是否是真实的。

▶条文参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八(八)

▶典型案例指引

王某某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绍中行终字第25号)

案件适用要点: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于标上合格证明的产品,就应当按照合格产品对待,必须达到合格产品的要求,否则应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