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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监管机构的禁止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理解与适用
[推荐产品]
指国家机关利用其权力和在社会上的影响,以及群众的信任,通过帮助推荐产品,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帮助推荐的产品应当是特定企业的。如果有关国家机关为了消费者的利益,介绍推广使用某一类产品,并不是某一企业的产品,并且这种推广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则不属于禁止行为。
▶条文参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