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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诉讼时效期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一般情况下,缺陷产品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产品最初交付给消费者后满十年丧失,除非产品注明的安全使用期超过十年。也就是说,缺陷产品的赔偿请求期限计算是从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开始,到十年期满为止。过了这个期限就不再予以保护。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民法总则》施行之后,诉讼时效的期限变更为3年。
▶条文参见
《民法通则》第135~141条;《民法总则》第18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