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方针】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对国家监察工作基本方针的规定。
开展国家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三条基本方针:
第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
该条方针主要体现了国家监察工作对于“不敢腐”氛围的强化。各级监察委员会开展国家监察工作,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思路,不应将监察工作简单等同于查办腐败案件,应当运用系统眼光,兼顾腐败问题的“标”和“本”,通过查找廉政风险点,前移监督关口等方式,“举一反三”,不断完善监察体系,实现综合治理。对于已经发现的腐败案件,应当严肃处理,强化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监督和问责,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严格依法缉拿归案、绳之以法并严厉处理,始终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地“打虎”、“拍蝇”、“猎狐”。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坚持严厉惩治腐败的思路必须继续坚持和深入,以保证反腐败所取得的成就不会发生反弹。从反腐败工作的规律来看,实现“不敢腐”是构建反腐败长效机制的第一步。只有以反腐败的高压态势继续强化“不敢腐”的氛围,才能保证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持续深入。
第二,坚持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
该条方针主要体现了国家监察工作对于“不能腐”制度的构建。从历史经验来看,权力始终伴随着被滥用的风险,因此也就必须始终伴随着监督。构建行之有效的反腐机制,必须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是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大背景下,长期聚焦反腐败斗争现实问题而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是保障全面深化改革能够持续深入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健全国家法治的必要组成部分。开展国家监察工作必须要坚持这一历史站位,认识到国家监察工作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将国家监察工作纳入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建立健全反腐败法治体系,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以法律工具、法律武器构建监督、制约权力的良性机制,通过织牢织密制度的笼子,消除监督的死角和空白,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只有通过制度建设真正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约束,才能压缩、消灭可能发生腐败的空间,真正实现“不能腐”。
第三,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该条方针主要体现了国家监察工作对于“不想腐”目标的追求。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二者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具有其地位和功能。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开展国家监察工作,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法治教育与廉政道德教育,使法治的外在约束和道德的内在约束在反腐败体制机制中形成有机结合,保障“不想腐”氛围的形成。中华传统文化中包含了大量注重修养、开明纳谏、以民为本、反对奢侈、崇尚廉洁、严惩贪腐的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和制度文明。这些思想和精神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宝贵精华,是在历史长河的大浪淘沙下不断锤炼和保留的优秀政治文化传统,应当得到大力弘扬。
建立健全系统、长效的反腐败机制,需要遵循反腐败工作的内在规律。通过严肃问责、严厉处理的雷霆之势,形成“不敢腐”的态势,是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第一步;通过织牢织密制度的笼子,完善权力监督体制,科学合理约束裁量权,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形成“不能腐”的制度架构,是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第二步;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真正深入各级公职人员的内心,建立外在与内在相统一的约束机制,形成“不想腐”的文化与氛围,是国家监察工作的终极目标。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实现良好的党风政风,正是国家监察工作和反腐工作的最终指向。
[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2] 应松年:《加快法治建设 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
[3] 胡康生:《学习宪法 忠于宪法 维护宪法权威》,载《人民日报》2009年3月3日,第013版。
[4]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8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5] 《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6] 《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