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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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产生、组成以及对其监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产生、组成以及与地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之间关系的规定。

关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及其管辖权问题,本条第一款做了明确规定。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地方国家机构与中央国家机构的产生方式一样。地方国家机构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与行政区划保持一致。根据《监察法》,我国地方监察委员会包括三个层级,分别为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地市级(自治州、市)监察委员会、县级(自治县、县、市辖区)监察委员会。相应地,某某省(自治区、市、自治州、自治县、县、区)监察委员会,与同级“一府两院”一样,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我国监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负责本辖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监察工作。关于监察机关的管辖规则,《监察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公职人员所涉监察事项,可见,各级监察委员会实行的是以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具体管辖权限,其中级别管辖是指管辖权在不同级别的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划分,即要按照监察对象的级别,也就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行使监察权;地域管辖是指管辖权在同一级别的不同行政区划的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划分。因此,各级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则可以概括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管辖中管干部所涉监察事项;省级监察委员会依法管辖本省省管干部所涉监察事项;市级监察委员会管辖本市市管干部所涉监察事项;县级监察委员会管辖本县县管干部所涉监察事项;对于乡镇、街道的公职人员,其所涉监察事项的管辖权,依据《监察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县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乡镇、街道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派驻的监察机构、派出的监察专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行使监察权。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成问题。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一样,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亦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同时,与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产生方式一致,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则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可见,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产生与本级政府正副职、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致,即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的领导人员,包括本级政府正副职、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中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如果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是在本届任期内选举的,其实际履职期限应当以本届人大剩余的任期为限;如果任期届满,则要通过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新一届监察委员会主任。《监察法》专门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但对地方监察委员会主任任期并没有具体限制,这也与《宪法》中有关地方“一府两院”一把手任期均未作出具体规定保持一致。

本条最后一款明确了同级权力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问题。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相一致,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是落实权力的授予者——人民能够有效监督权力行使的必要之举。根据《监察法》第五十三条,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同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形式,包括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亦包括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鉴于监察委员会和党的纪检部门合署办公,本条最后一款明确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受其监督,确立监察委员会这样的领导体制,这与依据党章,上下级党的纪检部门之间是一种垂直领导关系是完全匹配的。监察委员会是我国的反腐败专门机构,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所取得的重大进展来看,反腐败要想取得压倒性胜利,必须要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反腐败工作能够在党的统一领导自上而下全面、深入、持续推进,这必然要求监察系统内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下级监察机关对上级机关的绝对服从,这是反腐败能够全国上下一盘棋,反腐败必须攥紧拳头的必然、必须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