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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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理解与适用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条文参见

《标准化法》第2条;《矿山安全法》第9条;《职业病防治法》第4、12、14、15、18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17、24、26、28条;《22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