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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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1]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用刑罚方法惩罚犯罪的法律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实体法需要由程序法保障才能正确实施,刑法的任务需要通过程序法规范的诉讼程序才能得以实现要保证正确运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就需要制定刑事诉讼法这样,才能依照法定程序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使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

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得以宪法为根据,制定刑事诉讼法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据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分为三方面内容来理解:一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就是对于发现的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收集调取证据,查出犯罪嫌疑人,查清犯罪事实二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刑事诉讼法的这个任务主要是通过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活动来实现的三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或者说是总任务这一根本任务是在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基础上得以实现和完成的

相关规定

宪法》28、33

第三条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共分两款1款是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职责分工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2款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条规定是对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严格要求,也称为依法进行刑事诉讼的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刑诉实施规定》)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监狱法60;《海关法4;《国家安全法42;《监察法4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条文注释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依照国家安全法4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以下行为: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行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行为;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国家安全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办理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条文注释

本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指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而不是由法官和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2)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前提,必须是依法,也就是说,在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规范进行,而不能脱离法律规范;(3)对于任何倚仗权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涉办案活动的行为,都有权抵制,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不意味着独立于党的领导之外,其还要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4;《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8

第六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5;《人民检察院组织法5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条文注释

本条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1)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是指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分工本法第3条规定了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职责分工,18条规定了案件管辖分工公检法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包办代替,越权行事,也不能互相推诿,不负责任。(2)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适用法律追究犯罪,实现公平正义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任务。(3)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防止和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通过程序上的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

第八条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条文注释

两审终审制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在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审判终结,判决和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来讲,审判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提出抗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也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作为例外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即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被告人仍不服的,不能再上诉,只能提出申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死刑案件的判决,不论是经过一审还是两审,都要由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予以核准才发生法律效力这一程序是专门为死刑案件所设置的特殊程序,体现了慎重适用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不能停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公开审判制度和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关于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审判制度上的体现公开审判,是指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应当向社会公开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应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便群众参加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审判的有关情况在开庭审判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允许群众参加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本法第188285条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三类案件,即对于涉及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公开审理的一审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一审案件,宣判都必须向社会公开

(2)关于辩护制度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宪法确定的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宪法确定的诉讼制度的具体化认真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办案人员客观全面地查明事实,分析案情,准确惩罚犯罪,也有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和剥夺辩护是指被告人针对被指控的犯罪进行申辩,提出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护权,可以由被告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的各个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都可以行使辩护权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条文注释

根据本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他人确定有罪

其中依法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和诉讼制度,依照刑法以及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决定修正案作出有罪或者无罪判决,包括以下含义:一是这一判决必须是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二是这一判决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三是这一判决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这里规定的有罪”,包括定罪并判处刑罚,也包括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不能确定有罪是指不能从法律上对其定罪,不能作为罪犯对待,即使现场抓获人赃俱在,也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根据事实和法律由人民法院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将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到法院以后称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罪犯,只是涉嫌犯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陪审制度的规定本法第183条对陪审员参加审判作了规定即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参与的诉讼关系不同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所以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不同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条文注释

在实践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有认罪认罚两个方面的态度和行为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所谓认罚”,是指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给予的刑罚等处罚二是,本条规定在总则中,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总括性统领性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包括一系列具体程序规定三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然要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36、120、162、172~174、176、177、182、190、201、222~226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条文注释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2)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3)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案例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刑终12号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61日被刑事拘留, 2017615日被执行逮捕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一案,20171214日作出(2017)0881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被告人陈某某已经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9000,行贿人邓某已经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5000,行贿人林某已经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20000,行贿人唐某已经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4000,行贿人杨金华已经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68255.4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1219日死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5[2][3](5)23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41条第1款第(9)项之规定,裁定本案终止审理

相关规定

刑法》87、88、98

第十七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犯罪适用本法规定的原则的规定本条共分为两款1款是关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这里所说的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无国籍和国籍不明的人。“外国人犯罪”,是指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罪和在我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和公民实施的按照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我国司法机关受理,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2款是关于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如何处理的规定其中规定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证和便利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执行职务,而给予他们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是指以下几种人:(1)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不是中国公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2)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3)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4)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等

相关规定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2、14、20~28;《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1、21~23、26~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392~414

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条文注释

刑事司法协助是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彼此相互协作,为对方代为一定诉讼方面的行为

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六章;《刑诉解释》408~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