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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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4张某某与段某甲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2017]皖12民终3176号)

张某某与段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1614日依民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在举行婚礼之前,张某某给付段某甲及其父亲段某乙母亲马某某婚约财产包括彩礼款86000,金手镯金项链钻戒各1,“三金价值13224因同居期间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1734,段某甲离开住所地,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因就婚约财产返还问题协商未果,张某某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段某甲举行婚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段某甲及其父亲段某乙母亲马某某依法应当返还张某某按农村风俗给付的彩礼结合本案实际,酌定段某甲段某乙马某某共同返还张某某婚约彩礼及三金款45000元为宜段某甲的个人财产归段某甲所有综上所述,对张某某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交给段某甲段某乙马某某各项彩礼款149400元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给付段某甲及其父亲段某乙母亲马某某婚约财产包括彩礼款86000,金手镯金项链钻戒各1,“三金价值13224,并无错误张某某给付段某甲段某乙马某某以上彩礼款和三金价值共计99224,一审法院根据张某某与段某甲同居时间,结合本案实际,酌情判决段某甲段某乙马某某共同返还张某某婚约彩礼款45000,系其自由裁量范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不宜变更

综上,张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