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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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9胡某甲等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2017]黑02民终1865号)

刘某与胡某甲于201594日经媒人陶凤山和张文介绍订婚,订婚时约定彩礼款220000,于订婚当日,过给胡某甲三金20000,同居前过给胡某甲彩礼款170000,二次过彩礼时胡某某刘某某均在现场,参与并接收了彩礼款刘某与胡某甲于201613日未经登记同居生活,同居后未生育子女,刘某胡某甲因感情不和于2016113日解除了同居关系庭审中,胡某甲胡某某刘某某称彩礼款已经花销完毕,本院根据胡某甲胡某某刘某某提供的花销明细一一核实,刘某只认可花销18199,现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甲胡某某刘某某返还彩礼款190000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胡某甲未经登记便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双方均不愿维系同居关系,自愿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刘某与胡某甲从订婚到同居生活前,刘某按民间习俗给付胡某甲的彩礼款数额较大,胡某甲应依法酌情返还具体返还数额,考虑到二人共同生活时间双方家庭状况财产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综合考量后酌定返还100000元为宜,至于双方用彩礼款购买的财产在谁处归谁所有胡某某刘某某作为胡某甲之父母,参与并接收彩礼款,胡某某刘某某应对胡某甲返还彩礼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胡某甲与刘某未进行婚姻登记而按照民俗举行婚礼,同居期间较短,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作为接收彩礼款的一方,应当依法适当返还彩礼款根据双方媒人陶凤山和张文的证言,刘某共计给付胡某甲一方彩礼款190000,胡某甲胡某某刘某某虽上诉对此提出异议,但其所提供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认定事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胡某甲胡某某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