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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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当事人起诉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未消失的,其婚姻无效([2013]上民一初字第1417号)

被告孙某某出生于1994106。20127,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731,被告孙某某在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与原告白某某找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查明,被告孙某某现仍未达法定婚龄后因感情破裂,原告白某某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当事人起诉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未消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现被告仍未达法定婚龄,因此,原告白某某要求依法宣告其与被告孙某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到达法定婚龄是婚姻有效的条件之一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当事人起诉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未消失的,其婚姻无效

相关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8、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7、10

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