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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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5张某某等与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2018]皖11民终294号)

张某某向穆某某借款,并于2010111日立据借条一张给穆某某持有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穆某某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正此据,张某某,2010111。”审理中,杨某某辩称上述借款已还清,但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另查明,张某某与杨某某自199088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0716日在定远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某借穆某某款16000,由其立据的借条以及穆某某的当庭陈述证实,长期拖欠不付是错误的穆某某陈述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因张某某立据的借条上未注明利息,杨某某对此也予以否认,且穆某某也未能提供其他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张某某出具给穆某某的借条中,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张某某应自一审法院立案(20171115)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杨某某辩称上述借款已还清,因其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也不予采信张某某与杨某某自199088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0716日在定远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张某某杨某某上诉主张其没有从穆某某处借款16000,借条上的金额是由6000元赌博借款形成的高额利息,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张某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向穆某某出具借条时应当能够预见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现穆某某持有张某某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张某某虽否认借贷的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杨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杨某某一审中并未抗辩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仅辩称借款已还清因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杨某某应承担清偿责任张某某杨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