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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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条文注释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作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有实体规定本项列举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6类处罚种类,但行政处罚不限于这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规定新的处罚种类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规定,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也有许多责令改正的规定对责令改正是否可诉,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法理上说,行政机关违法要求相对人责令改正,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应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无论责令改正是与其他处罚同时适用,还是单独适用,当事人对责令改正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以及实施程序作了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有实体规定,其他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实体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行政强制法的程序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实体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本项中的行政强制执行,仅指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不包括法院的非诉强制执行

3.对行政许可不服的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作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行政许可有实体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项所称法定期限,是指行政许可法第424344条规定的期限

4.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确认和核发相关证书这里的确认,包括颁发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也包括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需要注意,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本项所称征收,学理上称为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如为了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人民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城乡居民房屋本项所称征用,学理上称为行政征用,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或者劳务的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都应当依法给予权利人相应的补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不服,或者对补偿决定不服,除法律规定复议终局的外,都可以提起诉讼

6.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

人身权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法律法规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权利明确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保护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公民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本项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人身权财产权,但不限于这两项权利只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作为去保护的权利,行政机关不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诉讼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经营自主权是企业个体经营者等依法享有的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我国已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除法律法规对投资领域商品价格等事项有明确限制外,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其生产经营,如果干预,市场主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对国有企业而言,其生产经营受到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但这种管理,是从股东角度进行的,不属于行政管理,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其他承包经营人依法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的自主经营流转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一般采取承包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为农村集体经营组织的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是民事争议,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农村部门等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农村土地经营权是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一项权能,就是承包农户将其承包土地流转出去,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营,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取得土地经营权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公平竞争权是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公平环境中竞争,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作了规定,如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行政机关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行政机关向企业个人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被称为三乱”,需要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项中的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如违法摊派劳务协助执行公务等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拒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抚恤金,是公民因公因病致残或者死亡后,由民政部门发给其本人或者亲属的生活费用主要包括因公死亡人员遗属的死亡抚恤金和因公致伤致残者本人的伤残抚恤金公民认为符合条件应当发给抚恤金,行政机关没有发给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社会救助,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是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社会保险是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核定社会保险费和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等行为侵犯其社会保险权益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政府特许经营是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许可特定经营者经营某项公共产品或者提供某项公共服务政府特许经营广泛存在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领域政府特许经营一般采取协议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征收补偿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给予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该法还规定了补偿的项目和标准虽然该法没有规定土地征收补偿采取协议的方式,但实践中有以协议方式确定补偿的采取协议方式确定补偿,有利于减少纠纷房屋征收补偿是行政机关征收国有或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给予的补偿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可以采取订立补偿协议的方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该条例规定,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是行政行为,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5项提起行政诉讼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本项是兜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极其广泛,除上述列举外,还有一些财产权,如股权债权企业产权等,没有列举,还有一些人身权,如姓名权隐私权等,也没有列举此外,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有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本条也没有列举,为避免遗漏,弥补列举的不足,本条保留了原法的兜底规定,并作了相应修改

案例 3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18]11行终18)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甲与张某乙系张从某的二儿和三儿,两家的房屋前后相邻即本案讼争的土地该讼争土地登记权属来源系1986年麻城市市区建设需要,他们的父亲张从某在南××巷的老屋拆迁补偿而来。201748,张从某去世同年8月张某乙在该院鼓楼法庭起诉张某甲,要求其排除妨碍和拆除相邻建筑物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张某乙举出了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021216日为其颁发的麻土国用(2002)字第4201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其主张物权的证据此时,张某甲及其他同胞两个兄弟亲友才知道,张某乙早在200211月已向土地部门申报,将属于张某甲和张某乙的父亲张从某所有的该宗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张某乙名下张某甲认为,张某乙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虚假登记,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管理机关,在办证过程中,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侵犯剥夺了其合法继承父亲祖业土地的使用权故诉请要求依法撤销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021216日颁发给张某乙的麻土国用(2002)字第4201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另查明,张从某系麻城市鼓楼办事处××村居民,文盲,共有四个儿子,即张某丙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丁,居住面积460平方米, 1986年因麻城市市区建设需要,搬迁至鼓楼××村罗家墩重建房屋。1997410,张某乙借父亲张从某的名义,家庭人口6,计划建房5,向麻城市国土资源局申报用地200平方米,用地类型为拆迁还基。20021120,张某乙向麻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上述申报用地的土地登记,登记资料中载明:“建房时间2001,用地总面积162平方米,用地登记依据系张从某原居南××巷拆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甲是否符合起诉主体资格;二是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为张某乙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登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中,张某甲现居住的房屋在本案被诉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其合法权益受该行政行为影响,且张某甲的土地使用权与麻城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给张某乙的土地登记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具有利害关系故张某甲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为张某乙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项和第()项的规定,判决撤销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为张某乙颁发的麻土国用(2002)字第4201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张某乙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麻城市人民法院(2017)1181行初40号行政判决书,改判驳回张某甲的诉讼请求,维持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为上诉人颁发的麻国土用(2002)字第420104××××土地使用权证》。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张某甲在原审中请求撤销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为张某乙颁发的麻土国用(2002)字第420104×××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麻城市国土资源局颁证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麻城市国土资源局的颁证行为对张某甲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某甲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且张某甲是于20178月张某乙提起相邻权纠纷民事诉讼时才知晓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为张某乙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并于同年10月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其诉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诉争土地的权属来源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张某乙个人用地申报审批表中载明申请用地类型是拆迁还基,且有麻城市鼓楼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1114日开具的张某甲所住房屋是由1986年万家巷拆迁还建而来的证明,可以确认诉争土地权属是张从某万家巷拆迁还建而来麻城市国土资源局在没有张从某授权委托和财产继承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将属于张从某原南××巷拆迁补偿来的集体土地权属来源登记在张某乙的名下,并为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尽到法定的审查职责,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张某乙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 4

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012]皖行终字第14)

2010831,安徽省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来安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该县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96,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到该批复后,没有依法制作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而直接交由来安县土地储备中心付诸实施魏某陈某的房屋位于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其对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1920,滁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来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魏某陈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来安县人民政府上述批复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223日作出(2011)滁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驳回魏某陈某的起诉魏某陈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程序规定,来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批复后,应当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来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向相对人送达,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本案中,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后,来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作并送达对外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即直接交来安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该批复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土地使用权人也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知道了该批复的内容,并对批复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时也告知了诉权,该批复已实际执行并外化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院裁定:撤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指令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案例 5

相对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5)

2000816日晚8,上海有线电视台戏剧频道闪亮时分栏目播放了专题节目共和国之歌——献给人民功臣》,该节目内容主要是介绍上海411医院院长章某等五位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的事迹原告彭某于200012月向被告工商局投诉称,因为看了该节目,他妻子于2000821日住进了411医院进行治疗,29天后死亡彭某认为该节目系违法医疗广告,故要求工商局进行查处对此,工商局口头答复该节目不属于广告,不同意立案查处故彭某起诉要求工商局履行法定职责,查处电视台播出该医院违法广告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工商局作为上海市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广告活动,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1993927日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31日在工商广字(2001)57号答复中进一步明确,众传播媒介利用新闻报道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及其服务,如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在发表有关医疗机构报道的同时,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时段)发布该医疗机构广告的,即使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从彭某提供的电视节目内容可以看出,该专题报道从形式上具备了上述规定认定医疗广告的基本特征,工商局对彭某的投诉应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其本人遂判决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上海有线电视台戏剧频道200081620时播出的专题报道节目是否构成违法医疗广告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并将结果告知原告彭某一审宣判后,上海市工商局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案例索引

白文某诉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区分局信息公开案(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漯行终字第47)

本案要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8]第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否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判断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标准立案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阶段,只有正式立案后,刑事诉讼的程序才正式启动,才可以进行后续的诉讼程序若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则并未启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因此,立案之前的初步调查并非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可予审查的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公开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的调查行为,公安机关逾期不予答复,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关规定

行政强制法8;《行政处罚法》8、9;《行政许可法》7、8;《行政复议法5;《农村土地承包法》7、8;《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三条受案范围的排除】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条文注释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国防行为是指国家为了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如宣战发布动员令戒严令军事演习设立军事禁区等外交行为是指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交往行为,如对外国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建交断交,缔结条约公约和协定等

案例 6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18]苏行终119)

秦某不服省政府作出的苏政地[2012]660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2012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以下简称660号征地批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17109日作出98复议决定书》,确认省政府作出的660号征地批复关于批准征收店子社区居委会0.1709公顷集体土地的决定违法秦某不服该复议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秦某一审诉称,1.省政府严重超期复议导致当地政府非法强拆其申请行政复议时间是20172,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却是2017109,虽然其在复议期间申请了中止审理,但时间仅仅为一个月,后秦某及时申请恢复了审理在不具备中止审理条件下,省政府以涉案土地中存在一地多证,为查清事实化解矛盾为由,自动中止了审理。2.在批准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签字均为虚假签字,村委会放弃听证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放弃听证,存在弄虚作假,征收决定理应被撤销。3.征地严重违反程序涉案征地未履行征地告知征地调查确认组织征地听证程序,是一个无效的征地批复综上所述,请求一审法院:1.撤销98号复议决定书;2.撤销660号征地批复或者确认660号征地批复自动失效

省政府一审辩称,1.省政府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2.省政府作出98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3.涉案征地批复系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秦某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请求驳回秦某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项规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属于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当事人对此类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进行审查,作出实体处理的,该复议决定实质上仍然是征收土地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本案中,660号征地批复系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征收土地的决定”。省政府作出98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省政府作出的660号征地批复关于批准征收店子社区居委会0.1709公顷集体土地的决定违法,已经对660号征地批复进行了实体审查,该复议决定实质上仍然是征收土地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终局裁决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9]第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秦某的起诉

秦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撤销660号征地批复;3.请求确认660号征地批复自动失效;4.撤销98号复议决定书;5.省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该最终裁决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660号征地批复是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秦某不服该批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经过复议,确认660号征地批复关于批准征收店子社区居委会0.1709公顷集体土地的决定违法,该行政复议决定对660号征地批复的合法性进行了实体审查,属于终局裁决行为,并作出了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当综上,秦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