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案例52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违反法律的单位予以改正(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96号)
2004年6月18日,被告佛山市A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反映原告佛山市甲公司存在未为工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被告于6月21日依法进行登记立案,6月23日对原告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并分别对原告的党支部副书记陈某及办公室副主任杜某作了调查笔录,还对工人名册、工人工资表、参保人员名单进行了审查。确认原告实际用工人数为139人,已参保人数132人,尚未为7名工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被告于2004年7月7日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了《劳动检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告认为原告的指令书违法,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佛山市A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有权责令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同时,根据佛山市甲公司的工人花名册和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认定甲公司未为7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被告佛山市A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为合法有效。
综上,劳动行政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劳动力资源管理、工资、劳动关系、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城镇社会保险管理等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制定规划,协调指导及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 【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条文注释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7条至第50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第49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30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87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七十八条 【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条文注释
需要注意的是工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具体方式,包括监督、提出意见或要求、支持和帮助。对于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工会本身就是劳动者一方的法定代表。发生集体合同争议时,若工会的意见和要求得不到采纳,工会有权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但是,对于劳动者个人的争议,若用人单位拒绝采纳工会的意见,则要靠劳动者利用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而对于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无论是否明显占理,工会都应当依法支持该行为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帮助。实践中,工会对劳动者的帮助,除提供咨询、居间调解、进行指导、在经济上给予支持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向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明。包括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其制定程序、双方交涉过程等劳动者不易取得的证据材料。
●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88条;《劳动合同法》6、56
第七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条文注释
举报为专门机关监督提供了有效的渠道和有用的线索。举报既方便了组织和个人行使监督权利,又方便了专门机关履行职能,实行专门监督,实现了群众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的有效结合。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可以很多,如提出建议、当面批评,或者进行工作检查等,举报只是其中的一种。
举报可以通过电话举报、信函举报、传真举报、网上举报,也可以当面举报、预约举报或者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相关规定
《宪法》第41条;《劳动法》第8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