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怎样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支部的生机和活力的根本保证,是党支部成为战斗堡垒的力量源泉。实践证明,党内民主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基础,加强党支部建设,必须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为基础,党内基层民主搞得好,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就强,反之,则弱。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党支部应严格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内法规,推进党务公开,畅通监督渠道,创新干部选拔方式,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党支部书记述职考核等制度,切实增强党支部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这项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党支部要健全并落实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支委会向党支部全体党员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支部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党支部书记要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党支部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支部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党支部委员的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
二要尊重党员民主权利。党支部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其一,要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力求组织广大党员讨论,充分听取意见,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及时反映给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充分听取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改进工作。其二,健全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
三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首先,要落实党章的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是推行党内民主最基本的组织表现形式。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要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四要推进党务公开和民主选举。党支部要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使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要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要求撤换不称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渠道。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党支部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
五要推进党内民主监督。党支部要大力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党支部及其全体党员要增强监督意识,既履行监督责任,又接受各方面监督。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必须加强自律、慎独慎微,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下级组织不能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能行使。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