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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党的“组织路线”是什么时候明确提出的?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共中央在部署各地武装起义的同时,努力整顿遭受严重打击的党在国统区的组织。当时在白色恐怖下,党组织不断遭受损失,保存下来的一些党组织存在或消极涣散或“左”倾盲动以及无组织无纪律、脱离群众等问题,一些党员中滋长了相互抱怨和不信任的情绪。在这样的背景下,1928年在莫斯科近郊五一村召开的党的六大,站在事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看待党的建设问题,通过了《组织问题决议案提纲》,明确提出了党的“组织路线”的概念,指明了党的建设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方向。
《组织问题决议案提纲》在“组织上基本问题”中提出“没有支部生活,便产生不出干部人材”“没有支部生活便没有党内生活的基础,也就没有无产阶级党的基础”;列出“尾巴主义与盲动主义”“机械地执行纪律”等十种组织上的错误倾向和方法,并指出这些错误的倾向和方法有许多都加重了党与群众关系脱离的危险。
《组织问题决议案提纲》及其制定的党的组织路线,为六大后党中央整顿党的组织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指导方针。从那时到当年年底,中央政治局多次召开常委会,对这些地方党组织的改组、重建、充实做了切实的指导。经过不懈努力,党的组织有了较大发展。1929年6月党的六届二中全会召开时,全国党员增加到6.93万余人,产业工人支部达到近百个。1930年9月,据党的六届三中全会统计,全国党员人数已达到12.23万余人;到年底,党在全国恢复了17个省委(省工委)和许多特委、市委、县委的组织。党的组织已经从大革命失败后的涣散状态中迅速组织集中起来,“主要的城市支部在群众中渐能起领导作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