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全厚细(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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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 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45]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46]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47]

第三十九条管制守则】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条文注释

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但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在数罪并罚时合并执行刑期最高不超过三年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并可以同时对其宣告禁止令在禁止令中法律没有对三个特定作出具体规定这是因为实际中的情况比较复杂难以穷举详规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背景动机情节等)而作出具体的禁止性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被害人免遭再次侵害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等等条文中的三个特定”,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根据刑法修正案()》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原第二款)的修改管制犯的刑罚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改为基层组织(社区);违反禁止令的再由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但这并不是意味着公安机关不再担负对被管制人员的监管职责20123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公安机关仍然在对被管制人员的监管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被管制人员应当遵守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管制守则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对其处以拘留或罚款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的应当在治安拘留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治安拘留时间不计入管制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切勿混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管制守则与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缓刑守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假释守则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是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主要的不同在于第三十九条款的第()项是后两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另外注意管制犯与拘役犯在参加劳动时劳动报酬上的权利有所不同:前者是同工同酬”,而后者是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配套规定

法发〔2010〕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2010年12月31日印发)

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

19.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充分发挥非监禁刑轻缓经济执行多样的优势使罪行较轻者避免因被监禁与其他罪犯交叉感染”,尽可能减少对其家庭社会关系的影响减少社会对立面

20.依法正确把握非监禁刑适用的对象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依法大幅度减轻处罚后的被告人一般不适用非监禁刑对于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职务犯罪案件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21.确保非监禁刑执行效果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帮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适用非监禁刑时除考虑案件本身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外应注意当地非监禁刑的执行条件实施社区矫正的可行性保证非监禁刑执行到位避免脱管漏管

法释〔201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5日公布,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对于20114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发〔201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1年4月28日发布,2011年5月1日生效)

第一条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禁止接触同案犯

()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应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九条 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

第十一条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司发通〔2012〕1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法发〔2015〕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2015年3月2日印发)

21.充分运用禁止令措施人民法院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为了确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侵扰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进行酗酒赌博等活动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禁止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主席令〔11〕6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67号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折算】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条文注释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的先行羁押”,是指判决开始执行以前针对同一犯罪行为而实行的关押因为羁押剥夺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所以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一旦管制期满则应当立即向被管制人员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被依法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被依法留置1日折抵刑期2

配套规定

法发〔201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1年4月28日发布,2011年5月1日实施)

第六条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