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是指科研、生产、销售单位战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是从《国防法》第51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科研、生产、销售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订货秩序。军事订货是军事部门根据国防需要,向军工部门或者其他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活动。军事订货是保证部队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供应, 满足国防需要的主要手段。 《国防法》第51条第1款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 接受国家军事订货, 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直接违反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和组织的国防义务, 削弱部队战斗力, 影响作战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危害国防利益。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拒绝或者延误的是军事订货, 对此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国防利益的后果, 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 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 是指具备按规定要求完成订货任务的条件, 却拒不接受军事订货, 或者故意延迟耽误交付军事订货。
按照法律规定,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 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 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使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订货的; 多次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的; 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的; 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因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等情形。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科研、生产、销售单位因不具备完成军事订货任务的条件而拒绝军事订货; 平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 过失延误军事订货; 或者虽然是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 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均不构成犯罪。
2. 科研、生产、销售单位是本罪的主体
因为军事订货是军事部门向有关科研、生产、销售单位订购的, 所以,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是科研、生产、销售单位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80条规定, 犯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80条规定处罚时, 应注意根据本罪的犯罪情况和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分别确定适当的刑罚。尤其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要从严。 “造成严重后果”, 是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因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 致使战斗、战役失利或者其他重要军事行动遭受严重损失的; 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 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 造成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军事设施严重毁损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