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 直播营销信息发布规范
为维护视频号直播良好的网络环境,更好地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及良好的用户体验,腾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使用条款》《微信视频号直播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微信视频号直播营销信息发布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作为《微信视频号直播行为规范》的补充规范之一。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直播活动中,主播以及连麦的用户(以下统称“主播”)发布涉及营销的直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封面、标题、主播的名称与头像、画面背景、主播展示或叙述的内容等。
2.发布信息规范
(1)主播不得发布假冒信息、盗版信息。
①假冒信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相关信息;盗版信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的作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图书、电子书、音像作品和软件);
②无正当理由,主播不得隐藏或遮挡物品相关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恶意规避平台的审核,如刻意遮挡、涂抹商标标识等;
③主播不得利用连麦或其他互动方式,为其他主播发布假冒信息、盗版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2)主播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存在安全隐患、品质缺陷的物品(如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可能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损害、超过有效期的物品等)。
(3)主播不得发布微信视频号禁止的营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或推广的信息;
②《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禁止发布的营销信息列表》中禁止发布的营销信息;
③发布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包含敏感内容的信息。
(4)为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及财产安全,主播不得推广未经允许的第三方平台服务,比如推广其他平台的二维码、外部链接等。主播也不得采取未经平台允许的营销推广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引导线下交易,导流至其他平台交易、银行卡交易等绕开平台管理的方式。
(5)主播不得发布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营销信息,不当使用他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①未经授权不当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文字作品、动漫形象及衍生品、体育赛事标志、体育赛事视频、演出表演、人物肖像等;
②盗用他人图片/水印;
③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实施各类混淆行为,令人误认为相关营销信息是他人提供的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3.直播活动规范
(1)不得诱导。主播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表述,误导或诱导他人。
(2)不得虚假宣传。
①主播未如实介绍、讲解物品,或未对物品瑕疵等信息进行披露。
②主播不得在营销推广过程中捏造细节(如捏造不存在的认证或证书)、夸大宣传(如超出合理范围夸大产品功能、使用“绝对有效”“功效万能”等表述)、伪造官方活动(如擅自使用“腾讯/微信/视频号官方授权”等表述)、发布绝对化用语(如使用“国家级”“第一”“顶级”“最佳”“最先进”“极品”等表述)、含有与实际内容不相关的信息,不得通过口播、文字或图片等方式明示或者暗示与实际内容不符的信息,使用户产生误解。
(3)主播不得在营销推广过程中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等,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
4.不得扰乱平台秩序
主播不得扰乱平台秩序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恶意炒作。推广炒作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吵架、出轨、家暴、炫富、歧视、引战、整蛊、恶搞、虐待、卖惨等行为。
(2)发布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是腾讯或微信官方发布的内容。
(3)主播在推广过程中,发布恶意攻击他人的信息,或不当使用微信的品牌声誉,可能对微信产生不良影响的内容。
(4)以任何方式规避微信视频号的规则或管控措施。
(5)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捏造、发布虚假数据,侵害用户权益。
(6)侵犯他人隐私。主播不得未经允许发布、传播他人隐私信息,实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其中“他人隐私信息”通常包括以下两类,视具体场景而有所区别:
①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账号密码、财产信息、银行账号、征信信息、行踪轨迹、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网络身份识别信息(如微信昵称、微信号等)等;
②个人敏感信息:指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的个人信息,包括面部识别特征(人脸图像)、通信记录和内容、精准定位信息、住宿信息、婚史、性取向等。
5.投诉及处理
若腾讯自行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投诉主播的行为或发布的内容违反本规范时,腾讯有权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立即停止直播、清除违规内容,并视违规行为和情节对违规用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或永久停止提供直播或评论能力的服务、暂停或永久停止提供视频号及微信号的部分或全部功能的服务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