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中国社区治理:国家、社会与家庭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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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古代“里治”发展简史

历史长河,风云变幻。“里治”何时而生,又如何变化,需得前后贯连。可惜,历时性研究总是一件苦差事,历史并无专门着墨,多靠自己琢磨;共时性研究亦非一件简易事,史实从来分散零碎,总靠躬亲捡拾。鉴于古代历史绵长,而又“详于官治,略于民治”,只能挂一漏万,对“里治”发展史进行素描。

一 先秦至唐的里长官任制阶段

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治一乡,必自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始。[7]在古代中国,统治者已经在基层社会编组,政令从中央到省、州、郡、县,县令再命令胥吏、衙役,最终将政令传至“里”。

从先秦到隋唐,里长既要承接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又要整合民间精英和吸纳基层社会意见。这个时期,里长由民众选举,由县令委任,可被称为“里长官任制阶段”。

唐代史学家杜佑所撰《通典》(卷三)设“乡党”一节,讲道:从黄帝时期(约前2717年—前2599年)开始“画野分邑”,对基层实施编组。国家始于“八家为井,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为都,都十为师,师七为州”[8]。意即七十二户为一里,实为一个基层编组单位,是为当今社区之原型,再大就是县城了。这种编组方式,基本以同风俗、同地缘、同相助为据,践行了“不泄地气、无费一家”的“一网罗尽”原则。至周朝,《周礼》规定“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意即,每五家为一个比,二十五家为一个闾。闾相当于今日之社区,其首长为“闾胥”。

春秋战国时期,借助“书社制度”(百姓二十五家为一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把村社的户口、土地画在版上)和“上计制度”(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做出预算,呈送国君)进行严格的户籍登记,[9]并将户籍管理与军事编组相结合,五家为保,十家为连,行“什伍连坐法”。县下有乡、乡下有里已成定制,“乡里”成为基层行政组织。彼时,里长主要承担征调祭祀、治水救灾、道德教化和习礼掌戒的职责,多遵循“择其贤民,使其里正”[10]的选任原则。

“三老”制也萌发于春秋战国之际,[11]官方任命“乡老”掌基层教化,当时,民可不知县令而知“三老”,“三老”受人尊重,地位较高,有盘问和制止“无符节而擅入里巷、官府”的官吏、士兵和百姓以及表率教化[12]的职责。

秦汉时期实行郡县制,朝廷命官至郡县止,其乡里制度则逐步成熟。秦朝,县下置乡、亭、里为基层政权组织,乡和里为行政机构,亭专司治安。汉代将全部国民编入国家户籍,所有国民都具有向国家提供赋税与徭役的法定义务。借助“编户齐民”制度,两汉设什伍组织,里魁掌一百户,什、伍长,各主十家、五家,征收赋税徭役和户口管理是里长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秦汉时期,“三老制”也被承继下来,《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微。三老掌教化。”[13]汉代细化了“三老”的选任资格、职责、待遇等要求,规定“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14],意思就是选择道德高尚的老人担任“三老”之职,统治者还会派遣谒者赏赐布匹或亲自召见三老。[15]

魏晋和南朝主要是沿袭汉制,实行乡、亭、里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战乱频仍、社会动荡不安,不少百姓背井离乡,聚集开发新的地方,首次出现了有别于原来“里”的“村”,村成为乡里组织重要的单位之一。这一时期,乡里组织的官员数量依照户口编定。晋按千户为准,千户以上置史、佐、正三人,依户口数另设里吏一人,[16]乡官主要由官派产生,辅以民间推选,并享有俸禄品秩,当时的乡里首长“皆是豪门多丁为之”[17]。里长道德教化、司法治安的职能被削弱,编定户口和征收赋税成了其主责主业。

隋朝经历了从族、闾、保三级制到乡、里两级制的转变,乡的基层官吏的人员数量比此前大为减少。在城区,试行“里坊制”,在北魏以前,“里”只是居住区的单位,四周没有围墙;北魏以后城市“以坊代里”[18],到隋朝,“京师东西二十里,南北十五里……方三百步为一里,里开四门,门置里正二人,吏四人,门士八人,合有二百二十里”[19]。隋炀帝时期,“京都坊改为里”[20]。唐代实行乡、里(村)制,以里正为主、村正为辅,“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21]。唐代每乡还会设置一名耆老,择任标准是谨慎稳妥、德高望重的老人,职责主要是“教导后生,亲疏子弟,务在忠孝,以使风俗敦异于地方”[22],是为“三老”制的翻版。

隋唐时期,里长的选任仍然由地方长官察举和征辟为主,直至唐玄宗时开始出现“差役制”。

二 宋至明清的里长职役制阶段

北宋至明清时期,里长、户长和耆老的选任由领取薪俸的乡官,转向具有强制性徭役的职役,沦为为人所役的差人,是为“里长职役制”。宋朝以后,乡约、私社等方式成为补足政治体制不足部分的自治[23]形式,后期又和保甲、社仓结合演变为统治工具。总的来说,这一时期,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不断加强,保甲制度的推行是一个最为典型的表现。

北宋初期,“诸乡置里正,主赋役。州县郭内旧置坊正,主科税”[24],城市内部实行里坊制,坊、市分离,四周有围墙相隔,“里”已经是一种有行政管理功能的单位。自王安石变法(1069年起)开始实行保甲制度,规定“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相当于过去的‘里’),十大保为一都保”[25],大保长一年一替,保正、小保长两年一替。每一大保夜间轮流派五人巡逻,遇有盗贼报大保长追捕,同保内发生盗窃等案,知情不报,连坐治罪。宋朝根据“居城或居乡”,划为“坊郭户”与“乡村户”,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城乡居民户口,并且借助“兵民一体”的保甲制实现了对基层社会的编组控制。南宋时期,保甲制度在调整中继续推行。与此同时,乡约(民间依靠“乡规、义约”等形式来处理家族内部问题)等基层组织不断涌现,并且出现了较具规模的社仓,这些组织是调解纠纷和社会救济等民间力量。

元代出现了都图制,“改乡为都,改里为图”[26],且十分重视社制,规定“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事者一人为之长”[27]。元代注重社制的养民和化民功能,“令教民专责于社长”,承担“劝农,表彰善行者和告诫恶行者”[28]的教化职责。

明代北方的乡村制度有着金元的乡里制和社制色彩,[29]而南方则深受宋代保甲制的影响。国家创造以登记人口为主的“黄册”和以登记土地为主的“鱼鳞册”,借助严密的户籍制度,实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30]。里、甲组织设有里长、甲首,负责调查田粮丁数,编造赋役册籍、催办钱粮,并有“勾摄公事”之责。[31]明朝后期,开始采取新的户籍管理制度——保甲制。明代还设老人之制,“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之善,平乡里争讼”[32],并赋予老人监督里、甲的权力。随着里“老人”职责的降低,乡约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形成了乡约式书院、家族式乡约,甚至有护林乡约、禁宰牛乡约等专业化乡约,[33]但明朝后期注重官方力量的渗透,将保甲和乡约合二为一。

清初继续实行保甲、总甲制,“凡里百有十户,推丁多者十人为长,馀百户为十甲,届期坊、厢、里长(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造册送州县”[34]。从雍正四年(1726年)起,里甲制便被保甲制所替代,规定“十户为牌,十牌为甲,十甲为保”[35]。里甲长主要负责编造户口、征收赋税和维护治安。里甲与保甲名异而实同,一者是经济的,一者是政治的,都是对乡里百姓进行控制。[36]

三 清末以后的里治官僚化尝试

近代以后,随着商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再加之局势混乱、人口增殖带来社会问题加剧,国家尝试通过一系列的机构设置和规章制度,将“神经末梢”延伸渗透到基层社会,改变过去“县官—里长—家户”的间接链接方式,开始利用设定的组织和委任的官员与基层社会直接联系。

清末时期出现了州县佐、杂官开始分辖乡村,在若干区域形成了稳定的居于县之下的区划体系。[37]而且,按“里”设置的主管催征赋役和户籍管理的“里书”“社书”等,不再下乡到所管的“里”,而是在州、县衙门里行使职能,并办理田产交易、粮户过割等事宜,成为县衙的胥吏。[38]国家逐步以正式组织的形式管理基层社会,清末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宣告“搞地方自治”,“议事会”和“董事会”等形式都不曾大规模推广,空有自治之名,没有自治之实。

1915年,袁世凯取消了省、县两级的自治,“区”成为县以下的行政机关,区下设村,村中设村民会、村公所等,企图把清末基层社会的非正式组织官僚化和正规化,以此来巩固县级政权。如此的制度安排“只不过是旧时帝国税政体制,加上自愿主义的自治外表”[39]

民国初年曾废除保甲制,实行地方自治。1928年,《县组织法》规定“百户以上村者为乡,百户以下村者集为一乡。满百户集市者为镇。乡镇下设闾、邻。五户为邻,五邻为闾”,使乡村和政府之间保持明确的隶属关系。到了1930年,为了巩固统治,当局又重新恢复保甲制,蒋介石曾说:“目前国家大患……故兴办保甲,清查户口,缉除匪类,充实人民自卫之能力与组织,改革人民不良之嗜好与习惯。”[40]

1934年12月,行政当局通知各省,普遍实行保甲制度,十户为一甲,设甲长,由本甲内各户长公推;十甲为一保,设保长,由本保内各甲长公推。公推保甲长之后,需县长、区长委任。[41]保甲制度实行“管、教、养、卫”并重原则,“地方机关对于保甲之编制,应当选择本党(国民党)及思想纯正之青年,担任保甲长并授以各种政治常识及防制异党活动之训练与指导”[42],实则是在国民党的统治下,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和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