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主要学术贡献
笔者自认为,围绕上述核心观点,本书的主要学术贡献体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1.昭示了马克思对近代德意志民族主流文化及其中的“中心主义”倾向科学批判过程,提出和系统论证了“历史唯物主义形成的文化路径”说
从思想文化的形态和视野上看,对“西方中心主义”的超越(包括对任何意义上的“中心主义”的超越),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本质属性。这种本质属性的形成有其文化机理,亦即历史唯物主义形成的文化路径。这种文化路径集中地体现在马克思,其对近代德意志民族主流文化及其中的“中心主义”倾向科学批判过程中。只有在马克思的这一科学批判过程中,才有以“实践批判”为基础和目的的“理论批判”,与“实践批判”互动关系的基本形成,从而也才能有历史唯物主义构建的基本完成。进而言之,从前提看,对近代德意志民族主流文化及其中的“中心主义”倾向科学批判,是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形成的文化路径的前提;从过程看,对近代德意志民族主流文化及其中的“中心主义”倾向的科学批判,是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形成的文化路径的一条主线;从结果看,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是对近代德意志民族主流文化及其中的“中心主义”倾向科学批判逻辑延伸的结果。这就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形成的文化路径。只有把握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的路径,我们才能全面、正确地理解工业革命、生产力和世界交往的发展、资本积累的特性和资本的扩张本性、社会主义事业的世界历史性,以及空想社会主义、古典经济学家特别是黑格尔的相关理论,何以能够成为马克思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形成的原因、基础和来源,进而也才可能全面、合理地诠释马克思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构建的历史和逻辑。此外,只有把握马克思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形成的文化路径,我们才能全面、正确地感悟历史唯物主义乃至整个马克思学说的世界历史意义。要言之,提出和系统论证“历史唯物主义形成的文化路径”,是对历史唯物主义乃至整个马克思学说研究视角上的创造性转换。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搞清楚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本质属性,而且也有助于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丰富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
2.阐释了马克思超越“东方停滞”说与“欧洲独特”说的过程和方法,昭示了发展着的历史唯物主义,其对“西方中心主义”理论批判的规律和特点
作为一种文化思潮的“西方中心主义”,具有多种的形态,但大体可归类为四种:种族主义(和自然地理环境主义)意义上的“西方中心主义”、历史观意义上的“西方中心主义”、价值观和政治立场意义上的“西方中心主义”、思维方式和话语系统意义上的“西方中心主义”。“西方中心主义”的这四种形态(特别是前三种形态与最后一种形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马克思那里,对这四种形态或意义上的“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批判,是有一个过程的。历史唯物主义创立的基本完成,只是标志着马克思完成了对前三种意义上的“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批判(其中也包含“实践批判”),而其对思维方式和话语系统意义上的“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批判,并未完成,虽然,在“基本完成”的过程中,他也对第四种意义上的“西方中心主义”展开了一定程度的批判。其根据是:在马克思那里,对近代德意志民族主流文化及其中的“中心主义”倾向的理论批判,其主要指向是前三种意义上的“西方中心主义”,故完成了对前三种意义上的“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批判,并对第四种意义上的“西方中心主义”展开了一定程度的批判,也就是在逻辑上基本完成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只有当马克思把其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进一步运用于历史学批判、政治学批判特别是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过程中,第四种意义上的“西方中心主义”才更多地纳入他的视野中来。因为,在西方资本主义发展与东方落后国家演变的关系这一世界历史性问题域中,至少当时是由第四种意义上的“西方中心主义”占据主要的“地盘”。而这种“地盘”是在进一步展开历史学批判、政治学批判特别是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过程中,才越来越得到马克思的关注。换言之,对第四种意义上的“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批判,主要是马克思在发展历史唯物主义过程中所要完成的任务。当然,在历史唯物主义创立或形成时期,马克思所完成的对前三种意义上的“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批判,也为其发展历史唯物主义,完成对第四种意义上的“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批判,奠定了逻辑基础。进而言之,马克思在发展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对第四种意义上的“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批判,是他在历史唯物主义创立时期,其所完成的对前三种“西方中心主义”理论批判的逻辑延伸。
正因为如此,19世纪50年代初以来,基于对种族主义意义上、历史观意义上、政治立场和价值观念意义上的“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批判,马克思开启了发展着的历史唯物主义,其对“西方中心主义”批判的过程。这一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从19世纪50年代初至60年代末期,是发展着的历史唯物主义对“西方中心主义”理论批判的第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马克思开始关注西方资本主义与东方落后国家的相互作用,特别是东方国家的变化将会对西方社会发展的影响,从而使其对“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批判到达了一个新的高度。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马克思在这个阶段上还尚未彻底摆脱具有“西方中心主义”成分的历史叙述材料的影响。从19世纪70年代至马克思去世,是发展的历史唯物主义对“西方中心主义”理论批判的第二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在对世界历史研究和资本主义批判的不断深入与拓展过程中,在对东方国家(俄国)社会发展第一手资料直接把握的过程,以及在全面展开对人类学新成果的研究过程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世界历史时代的东西方关系有了进一步的全面认识;对英国殖民主义在印度作用的评价,有了合乎“批判逻辑”的变化;把其对资本主义的一般与特殊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从西欧,有条件地推及到非西方世界,彻底摆脱“东方社会停滞”,和“欧洲独特”等“西方中心主义”词语表述的影响,从而最终完成了第四种意义上的“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批判。这一“理论批判”,不仅内在地蕴含着“实践批判”,凸显了以“实践批判”为基础和目的,而且,在逻辑上推动了马克思完成从具体社会发展道路意义上,对“西方中心主义”的科学批判。这就是发展着的历史唯物主义对“西方中心主义”理论批判的规律和特点。
3.提出并阐释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认识模式及其两种形态”说,“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关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关系研究范式及其发展”说,以及“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从具体社会发展道路角度,拒斥‘西方中心主义’的全面性”的论断,从而揭示了发展着的历史唯物主义,其对“西方中心主义”实践批判的规律和特点
在19世纪50年代初以前,马克思初步完成了从具体社会道路角度,对“西方中心主义”的实践批判,即:主要基于“西欧经验”,阐释了资本主义的合理性和暂时性,科学论证了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昭示了人和社会彻底解放的路径,构建了最初的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认识模式形态,并为在发展历史唯物主义过程中,完成从具体社会发展道路角度对“西方中心主义”的批判,奠定了基础。然而,“初步完成”的实践批判,毕竟有其局限性,即缺乏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全面支撑。19世纪50年代初至60年代末期,是发展着的历史唯物主义对“西方中心主义”实践批判的第一阶段,马克思基本完成了对基于“西欧经验”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使历史唯物主义由假设变为“科学地证明的原理”,从而也使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认识模式的第一种形态,完全建立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基础上,并为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认识模式的第二种形态的形成,推动马克思最终完成从具体社会主义道路角度对“西方中心主义”的科学批判,提供了方法论支持。不过,在这个阶段上,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关系的科学认识还主要限于西方,虽然他已把东西方关系越来越多纳入了其视野。19世纪70年代以来,是发展着的历史唯物主义对“西方中心主义”实践批判的第二阶段。在这个阶段上,马克思所构建的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认识模式的第二个形态,内含着其关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研究范式的发展,以及历史唯物主义拒斥“西方中心主义”的全面性,这标志着马克思最终完成了对“西方中心主义”的实践批判,亦即从具体社会发展道路角度对“西方中心主义”的科学批判。
在发展着的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那里,作为“理论批判”的基础和目的的“实践批判”,其中有两个相互联系的环节最为重要。笔者将它们分别称之为“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认识模式及其两种形态”说,“历史唯物主义关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关系研究范式及其发展”说。这里主要讲前一种论说。
所谓“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认识模式”是指,在科学的历史观层面上关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关系的历史叙事方式,其根本旨趣和核心理念就在于:昭示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演变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全面把握人类达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那种社会状态的规律和趋势,为人和社会的彻底解放指明道路。这一历史认识模式的根本旨趣和核心理念渗透于马克思理论学说各个构成部分中。其基本逻辑要义是:先有资本主义及其发展,才有社会主义产生的现实可能性和必然性;在世界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社会主义取代的只能是资本主义,用任何其他的非社会主义关系取代资本主义,或把前资本主义关系作为社会主义来取代资本主义,只能导致历史的倒退或腐朽、落后的东西“死灰复燃”。
当然,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认识模式的形态是发展着的。在马克思那里,历史唯物主义认识模式,先后形成了两种相互联系的历史认识模式形态。以高度发达、成熟的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演变发展为内容的历史认识模式形态,是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认识模式的第一种形态。这一历史认识模式形态,是马克思在19世纪70年代以前唯一的历史认识模式形态,也是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认识模式的主导形态。因为,它集中地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认识模式的一般,其关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关系的普遍的两个基本规定,即:社会生产力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内尚有发展余地的时候,这一社会形态是不会灭亡的;社会主义社会形态之所以能取代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就在于后者自发地给前者提供了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既包括物质方面的基础,也包括广义的文化方面的基础),而前者则能够在后者一切肯定成果的基础上,实现对其局限性的克服和超越。这一历史认识模式形态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得到了精准、成熟的表述。然而,“第一种历史认识模式形态”,并没有把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关系的普遍和特殊完全区别开来。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认识模式第二种形态的主要内容是:包括农村公社在内的整个俄国有与西欧国家不同的特点,故其在一定的历史环境中,有可能不必经历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各个阶段,缩短自己向社会主义发展的历程,从而以一种不同于西欧社会的发展历程,最终“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每个生产者个人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第二种历史认识模式形态”的功能就在于,在方法论上把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关系的普遍和特殊明确区分开来,其主要表现是:在没有忽略“普遍”的同时(见下文),强调了具有不同于西欧国家特点的俄国农村公社及至整个俄国,在一定的世界历史条件下向社会主义发展的特殊性,虽然这种“特殊性”还是以一种可能性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在方法论上避免了把西欧社会发展道路,泛化为世界各个民族国家发展道路的可能(在马克思看来,即便俄国沿资本主义发展道路走下去,也绝不是西欧国家社会发展道路的简单复制)。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认识模式的发展,也是发展着的历史唯物主义完成从具体社会发展道路角度,对“西方中心主义”科学批判的过程。这一过程与其对“西方中心主义”理论批判过程是交织在一起的,不仅为“理论批判”的完成奠定了牢固的基础,而且也推动了“理论批判”在其完成后的进一步发展。这就是发展着的历史唯物主义对“西方中心主义”实践批判的规律和特点。
需要指出的是,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认识模式的上述两种形态是相互联系的。一方面,“第一种历史认识模式形态”是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认识模式的主导形态,因为,只有在逻辑上首先科学考察西欧社会资本主义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才可能从世界历史的高度全面昭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关系及其演变规律。世界历史范围的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关系及其演变规律,其涵盖面当然包括处于资本主义世界历史时代的落后国家。例如,在马克思那里,大部分尚未解体的俄国农村公社是否能成为“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从而整个俄国是否能缩短向社会主义发展的历程,取决于它所处的具体的历史环境。而对这种具体的历史环境的预设,离不开“第一种历史认识模式形态”。按马克思的说法,这种具体的历史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和资本主义生产所统治的世界市场联系在一起”、整个俄国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了相当的发展(虽然还远落后于西欧各国)、“占有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这是最核心和最基础的构成要素)、“西欧无产阶级革命率先取得胜利”、“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有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西欧先进国家的引导和帮助,等等。毫无疑问,在马克思那里,没有“第一种历史认识模式形态”,这些主要构成要素是预设不出来的。换言之,马克思是通过对大部分尚未解体的俄国农村公社,以及整个俄国缩短向社会主义发展历程的具体历史环境的预设,来彰显包含在“第一种历史认识模式形态”中的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关系的普遍的。另一方面,“第二种历史认识模式形态”,又是“第一种历史认识模式形态”的逻辑补充和延伸。它不仅对“第一种历史认识模式形态”,其所诠释的关于西欧社会独有的发展模式(即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关系的特殊)加以科学规定,而且,通过对这种发展模式的结果,以及它给当时俄国农村公社乃至整个俄国社会带来影响的考察,在预设的具体的历史环境中,把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关系的普遍有条件地推及到俄国,并在关于俄国农村公社和整个俄国未来发展的“两种可能性”的分析中,诠释了“普遍”与“特殊”间的区别及联系问题,即:西欧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发展的过程,并非是世界上所有落后的非资本主义国家向社会主义发展的过程,但作为民族国家制度的社会主义,一定是在“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认识模式的这种丰富和拓展,无疑在方法论上为某些资本主义不发展的国家,在一定的历史环境中缩短向社会主义发展的历程,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笔者认为,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认识模式形态的发展,内含着关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研究范式的发展,以及从具体社会发展道路角度,对作为思维方式和话语系统的“西方中心主义”的全面拒斥。这种全面拒斥既排除了来自“右”的方面的“西方中心主义”的干扰,即认为俄国这样的落后国家,必须亦步亦趋地追随西欧国家社会发展道路观点的干扰;也排除了来自“左”的方面的“西方中心主义”的干扰,即认为俄国这样的落后国家,可以走一条与资本主义无关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观点的干扰。从表面看这种观点似乎与第一观点相对立,但由于割裂了与资本主义的关系,把所谓的“社会主义”绝对化和孤立化,实际上就必然会按“西方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和话语系统另设一个“中心”。当然,来自“左”的方面的“西方中心主义”,最终必然会为来自“右”的方面的“西方中心主义”所统摄。
全面、正确地把握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认识模式的两种形态及其相互关系,对于我们认识“实践批判”的启示意义在于:从思想文化上看,对于资本主义类型的国家来说,确认社会主义是在“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超越,也就是从具体社会发展道路角度对“西方中心主义”的超越;对于某些非资本主义类型的国家(资本主义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来说,确认社会主义是在汲取或“占有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超越,同样也是从具体社会发展道路角度对“西方中心主义”的超越。因为,在资本主义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还不属于资本主义类型的国家,前资本主义的腐朽和落后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故就必然存在着汲取或“占有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以铲除前资本主义的腐朽和落后的因素及其影响的问题。不能科学认识这方面的问题,这些国家在思想文化领域方面,就会一直受各种类型的“西方中心主义”的纠缠。进而言之,对这些国家来说,只有通过汲取或“占有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才能铲除前资本主义的腐朽和落后的因素及其影响,从而也才谈得上走向社会主义和发展社会主义。除此之外,别无他途。这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的一个基本规定。如果非资本主义类型国家的社会主义实践,违背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的这一基本规定,那么就会出现一种逆向运动的倾向,即向前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倒退的倾向,遑论超越“西方中心主义”。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认识模式的两种形态及其相互关系的复杂性,对后来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产生了复杂而深远的影响。
可以认为,“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关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关系的研究范式及其发展”说,和“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从社会发展道路角度,拒斥‘西方中心主义’的全面性”,都是由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认识模式及其两种形态关系的逻辑所规定的。
4.构筑当代历史唯物主义对“西方中心主义”理论批判的基本逻辑环节之一,亦即历史唯物主义超越“西方中心主义”逻辑当代形态的第一个理论环节:对“西方中心主义”本体论批判
所谓对“西方中心主义”本体论批判是指,对“西方中心主义”存在的认定方式和方法加以批判性探讨。其功能在于准确定位作为批判对象的“西方中心主义”。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出现的各种文化思潮,以及随着人类实践的发展而出现的各种复杂性问题,致使“西方中心主义”以不断变换的形式,渗透在各类兴起的文化思潮和人类面对的新的问题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话语系统。这就必然干扰人们对“西方中心主义”的正确判断,从而出现批判指向上的混乱。所以,对“西方中心主义”的本体论拷问,自然就是当代历史唯物主义对“西方中心主义”理论批判,其最基础的逻辑环节。这一逻辑环节包括以下三个相互联系方面的内容。
第一,“西方中心主义”是何种意义上的存在。在人们的思想和话语中,任何“存在”都是被意识到的存在,而任何被意识到的存在都是在一定意义上“存在”,故对这“一定意义”加以确定是至关重要的,否则,任何被意识到的“存在”都可以视为“假存在”。对思想文化领域中“西方中心主义”存在的认定亦如此。“西方中心主义”是世界近代以来,东西方不平等交往中的一种“文化存在”。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族偏见”,也不等于“我族中心主义”,虽然与后两者有一定联系。确切地说,“西方中心主义”是18世纪末期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与世界落后国家不平等的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种以西方国家创造和主导世界历史为圭臬的种族主义、历史观、政治立场和价值观以及思维方式和话语系统,它以扭曲的形式反映了西方国家在18世纪末期以来,其在世界历史中的领先地位。所以,广义地说,“西方中心主义”也是思想文化领域中的一种客观存在。也正因为如此,它才能够持续传播,并影响越来越多的非西方国家的思想文化界,使越来越多的非西方国家的知识分子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其左右。
第二,“西方中心主义”与其产生基础的关系。如上所述,“西方中心主义”,是以东西方不平等交往关系的一定发展程度为前提的,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世界历史中占据统治地位的一种错误的方法论辩护,是对西方近代以来在世界历史中的领先地位的扭曲反映,但“领先地位”和“不平等交往”本身,并不等于“西方中心主义”,否则,近现代以来的世界历史就是“西方中心主义”史了。笔者认为,这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没有西方国家率先跨入近现代文明,居于世界领先地位,并由此形成东西方的不平等交往,就不可能有“西方中心主义”产生和发展的“气候”。另一方面,后者毕竟只是对前者的一种扭曲的反映,其基本特征是:或把“领先地位”及其所造就的“不平等关系”血缘化和地理化;或把形成“领先地位”及其所造就的“不平等关系”绝对化(即“制造”出其他民族国家必须亦步亦趋追随的轨迹);或把“领先地位”及其所造就的“不平等关系”永恒化,从而把西方的“优势”转化为探讨一切问题的认识框架,和话语表述的核心要素。这样一来,在“西方中心主义”那里,近现代以来西方国家“领先地位”由以形成的世界历史性基础,以及世界其他民族和地区在近现代世界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包括在近现代以来西方国家“领先地位”形成中的作用),就被消弭于无形之中了。或许正是由于没有在方法论上搞清楚上述这两者间的联系和区别,学界有些人把对“西方中心主义”的批判和拒斥,误认为不承认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在世界历史中的领先地位及其影响,否认向西方国家先进的方面学习;有些人则把对“西方中心主义”的批判,等同于否定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对东方落后国家的作用和影响。
第三,“西方中心主义”与“国际关系结构”的“中心”间的区别。“西方中心主义”的“中心”是哲学层面的“中心”,这种“中心”一旦形成就是不会改变的;而国际关系结构的“中心”则是从历史事实层面上认定的“中心”,且会随着国际关系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近代以来的国际社会的发展形成了以西方国家为中心的发展,是“西方中心主义”产生的一个重要现实基础,但这两者毕竟不能相互等同。“国际关系结构”是必然有其中心的,这是由“国际社会”的主体结构、利益原则及其发展特点等决定的。简言之,只要民族国家还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单位,民族国家间关系还在主导世界历史,“中心”就始终存在,且必然会发生变化。所以,甄别“西方中心主义”的一个关键,不在于是否认可国际关系结构意义上的“中心”,而在于是否把这一“中心”简单化、绝对化和永恒化,即是否使其成为哲学层面上的“中心”。从学理上看,“西方中心主义”存在的方法论根基之一,就是把国际关系结构的“中心”简单化、绝对化和永恒化,并通过种族主义(和自然地理环境主义)、历史观、政治立场与价值观、思维方式和话语系统等的塑造,使其生成为一种定式。
5.构筑当代历史唯物主义对“西方中心主义”理论批判的基本逻辑环节之二,亦即历史唯物主义超越“西方中心主义”逻辑当代形态的第二个理论环节:对“后殖民主义”语境中“西方中心主义”批判的认识论和价值观批判
从方法论上看,“后殖民主义”语境中的“西方中心主义”批判,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本质属于“西方中心主义”框架中的“反西方中心主义”。可以说,这种“反西方中心主义”,其对当前展开“西方中心主义”科学批判的方法论危害最大。因此,当代历史唯物主义对“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批判,其基础逻辑环节,必然包括对“后殖民主义”语境中的“西方中心主义”批判的批判。这一批判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第一,西方国家的“西方中心主义”,与非西方国家的“西方中心主义”间的互补关系。应当承认,在“西方中心主义”流变及其传播过程中,的确有“话语的制造”问题,但绝不能归结为“话语的制造”,当然也不能把对“西方中心主义”的批判,简单地归之为话语批判和文化批判。“话语的制造”,只是“西方中心主义”流变及其传播过程的表层。“西方中心主义”的话语,在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思想文化界以各种形式“流动”,其方向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即西方国家的“西方中心主义”非西方国家的“西方中心主义”。这种双向“流动”关系,其实质是一种特定的互补关系。确认这一点至关重要,否则就会把我们对“西方中心主义”的批判引入歧途。西方国家的“西方中心主义”是相关话语的主要制造者,而非西方国家的“西方中心主义”则是这些话语的传播者,这两者共同构成了“西方中心主义”在全球范围内持续性蔓延的主体。不过,我们也应看到,虽然西方国家的“西方中心主义”是“源”,但就对非西方国家思想文化的负面作用而言,在一定的条件下,非西方国家的“西方中心主义”的危害,更甚于西方国家的“西方中心主义”,其根据是:非西方国家的“西方中心主义”,不仅进一步用非西方国家的历史、经济、政治、文化等,“注释”了西方国家的“西方中心主义”,而且还通过对西方国家“西方中心主义”的基本思想及其话语的拓展和“再创造”,使其获得在“异邦”的“生存环境”,从而“反哺”了西方国家的“西方中心主义”。可以认为,至少在可以预料到的将来,东西方文化交往越是在更广的范围内和更深的程度上展开,作为一种文化思潮的“西方中心主义”,其影响力和渗透力不仅不会在整体上削弱,而且还会在不断变化的形式中有所增强。
第二,西方国家的“西方中心主义”,与非西方国家的“西方中心主义”间互补关系的现实历史原因。非西方国家尚未跻身于引导现代世界文明发展的前列,就是东西方“西方中心主义”互补关系,其由以产生的深层的现实历史原因。笔者这一看法丝毫不意味着尚没有跻身于现代世界文明发展前列的非西方国家,没有自己辉煌的历史,也不是说他们对现代世界文明发展没有贡献,而是旨在说明:非西方国家目前所遇到的和试图要解决的问题,大都是西方国家几十年甚至百年前就遇到的和试图要解决的问题,虽然相似或相同的问题在不同的时空中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就目前来看,非西方国家在这方面,与西方国家的差距还很大,故也说明他们还没有通过自己的方式跨入现代世界文明发展的前列(尽管其中有些国家在现代文明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当然,目前西方国家在文明发展方面也出现了种种难以克服的弊端,不过,毕竟仍在总体上处于领先地位。承认这一点或许是沉痛的,但有助于我们增强抵御“西方中心主义”的自觉。这种“自觉”的含意是:把“西方中心主义”与西方文明的成果区分开来,在拒斥“西方中心主义”的过程中,批判性地汲取、内化西方文明的成果,超越其局限性,最终通过走一条非西方国家的社会发展道路而站到世界文明发展的前列。“自觉”的对立面就是“盲目”,其特征就是把“西方中心主义”与西方文明的一切肯定成果混淆起来,把拒斥“西方中心主义”等同于拒斥汲取西方文明的一切肯定成果。而这正是“后殖民主义”语境中“西方中心主义”批判的“短板”之一。这也说明,增强“抵御‘西方中心主义’的自觉”,必须要把对“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批判与实践批判有机结合起来。只有把对“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批判建立在对其实践批判的基础上,对“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批判才有可能不至于“走偏”。
第三,基于对“西方中心主义”的一般与特殊及其相互关系的正确把握,来展开对“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批判。当代历史唯物主义对“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批判,应把“元叙事”与“小叙事”,“宏观”“同一”“统一”“确定”,与“微观”“差异”“多样”“不确定”有机统一起来,增强对民族国家和个人发展的引导力。而对“后殖民主义”语境中的“西方中心主义”批判来说,它抛弃了社会历史批判和政治经济学批判,而固守文本批判、话语批判和个体的文化批判,专注于与“元叙事”“宏观”“同一”“统一”相分离的“小叙事”“微观”“差异”“多样”“不确定”,故不仅丧失了与“后殖民主义”语境中的“西方中心主义”抗衡的能力,而且也丧失了对民族国家和个人发展的引导力。从方法论上看,亟待创新性发展和学术话语体系构建的当代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应批判性地思考这方面的问题,从中汲取反面的有益经验,全面、正确地认识和把握“普遍与特殊”间的辩证关系,否则,就难以打破“西方中心主义”的束缚。
6.构筑当代历史唯物主义对“西方中心主义”理论批判的基本逻辑环节之三,亦即历史唯物主义超越“西方中心主义”逻辑当代形态的第三个理论环节:正确把握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主客体构成及其相互关系,走出中国学界的话语危机
要拒斥“西方中心主义”、构建中国学术的话语体系,还必须明确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主客体构成。“客体构成”是指:研究者作用于研究对象过程中所显示的一种状态,亦即在事实评价、价值评价和话语表述层面上对“西方中心主义”的超越。所谓事实评价层面的公正性是指:解构“西方中心主义”以把“先进”和“落后”之分,绝对化为其方法论支点的分析框架,客观地看待每一个民族或国家以及整个人类的历史过程。所谓价值评价层面的公正性是指:把价值评价建立在事实评价的牢固基础上,从而保证其与事实评价相符合。所谓话语表述层面的公正性是指:打破“西方中心主义”的话语霸权,从而使话语的表述从内容到形式反映事实评价和价值评价的公正性。
“主体构成”是指:研究者在对其自身认识过程中所显示出的一种状态,亦即在科学认定“自身主体特性的世界历史规定”层面上,对“西方中心主义”的超越。对于中国学者来说,这里所说的科学认定“自身主体特性的世界历史规定”,至少包括两个相互联系方面的内容:“中国特色”的世界历史性;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世界历史性。中国学者如果不搞清楚这两个相互联系方面的问题,不明确自身应具有的文化基质及其发展趋向,那么,在事实评价、价值评价和话语表述层面对“西方中心主义”的超越,不仅不可能在具体的相关研究中实现,甚至还可能被扭曲,从而中国学术话语体系的构建也就无从谈起。换言之,只有认清在当代世界历史及其发展中的“大我”是什么,研究者才能在相关研究过程中,真正贯彻在事实评价层面、价值评价层面和话语表述层面的公正性及其相互间关系的原则。
“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主客体构成及其相互关系”,决定了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的创新必须要具有国际视野。对于中国学者来说,这种“国际视野”的基本内涵是:超越狭隘的民族主义和虚假的普遍的世界主义,把握中国发展与世界发展的契合点,紧扣世界文明发展的脉搏,使重新焕发了青春的中华文明跨入世界文明未来发展的前列,从而也最终使“社会主义”真正成为世界文明发展新阶段的代名词。为此,就必须摆正“中国特色”在世界历史中的位置,摆正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关系在当代世界历史发展中的位置,摆正资本逻辑及其作用在当代世界历史发展中的位置,否则,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确立真正的“国际视野”,就是一句空话。
此外,笔者还基于对“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主客体构成及其相互关系”的把握,提出了关于走出学术话语危机、构建中国学术话语体系的基本观点。其一,包括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学科在内的当代中国学术话语危机,其实质是“中国问题意识”的危机,当然这也是中国学术深受各种类型“西方中心主义”困扰的表现(在这种困扰中,“中国问题意识”必然淡薄)。其二,话语表述主体的正确价值观的缺失、理论创新在整体上乏力,是造成中国学术话语危机的两个根本性原因,同时也是目前中国学术深受各种类型的“西方中心主义”困扰的两个根本性原因。其三,要确立话语表述主体的正确价值观、提升理论创新(特别是理论原始创新)能力,就必须在直面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过程中提炼和剖析真问题,使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本真精神融入当代中国社会现实,从而在方法论上推动对相关中国问题的正确认识和解决。这既是中国学术走出话语危机的路径,也是中国学术尽可能减少各种类型的“西方中心主义”(特别是作为思维方式和话语系统的“西方中心主义”)困扰的必由之路。其四,应当承认,中国学术界目前所使用的主要术语大都是从西方学界引入的,某些西方国家也想通过话语系统的转换来控制话语权力,从而确立新的话语霸权,这的确是事实,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某些西方国家通过话语系统的转换来控制话语权力的企图,是否能实现或者说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这主要不取决于“话语源”国家,而主要取决于“非话语源”国家。进而言之,“非话语源”国家的态度和思维方式,决定了西方国家话语霸权是否能够实现或者说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如果我们能打破“中西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促进理论的原始创新发展,就必然能对从西方学界引入的人文社会科学话语加以科学的批判,进而逐渐融入具有“中国经验”内容的汉语语言的科学诠释,从而使这些被引入的学术话语增加新的规定性、甚至形成新的内涵,并推动其在国际学界传播。要言之,在国际思想文化界,“非话语源”国家并非不能掌握话语权,也不是永远不能成为“话语源”国家。
最后,笔者还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意义的限度,与构建中国政治经济学批判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批判性考察,认为:如果不能正确把握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意义的限度,把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具体论述直接照搬到中国,如果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现实批判功能在整体上处于萎缩状态,当代中国社会现实和真正的中国问题被遮蔽,那么,中国学术话语就难以摆脱“西方中心主义”的束缚,遑论构建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学术话语。
7.构筑当代历史唯物主义对“西方中心主义”实践批判的基本逻辑环节之一,亦即历史唯物主义超越“西方中心主义”逻辑当代形态的第一个实践环节: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狭义的“社会发展道路”论
当代历史唯物主义对“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批判,归根结底是以其对“西方中心主义”的实践批判为基础和目的的。当代历史唯物主义对“西方中心主义”实践批判的基本逻辑环节之一,即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狭义的“社会发展道路”说,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社会发展道路”的四个前提性认识;“社会发展道路”的特性及其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方面的规定。
第一,关于“社会发展道路”的四个前提性认识。其一,“社会发展道路”的批判性,亦即把民族国家“社会发展道路”,视为一个不断构建和延伸的过程。与此相反,在“西方中心主义”视野中(无论是在传统的“西方中心主义”那里,还是在“后殖民主义”语境中的“西方中心主义”那里),“社会发展道路”在整体上是非批判性的。这里以“中国道路”为例。“中国道路”的批判性,其核心理念就是“趋向于现代世界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改革是其正常的发展形态”。这一理念决定了必须要把“中国道路”作为科学批判的对象,其主旨是:根据“中国道路”所显示出的整体轨迹,判定哪些地方和环节是该否定或“纠偏”的,哪些地方和环节是该坚持和完善的,哪些地方和环节是该修补的,哪些地方和环节是该增添的,不断地为当代世界历史中的“中国道路”铺垫新的基石,并修补其残缺的地方,以使它能够伸展到世界文明发展的前列。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把“中国道路”作为科学批判的对象,必须是以承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道路”整体上的合理性为其前提的,但同时也要对这种合理性加以限定:一是,这种合理性是已走过道路的合理性,但它不能替代对已经走过的道路或正在走的道路中所存在问题的分析,更不能等同于未来道路的合理性;二是,如果不能正确分析和解决已经走过的道路或正在走的道路中所存在的问题,那么未来道路的合理性就是不确定的了。因此,“中国道路”的合理性是具体的历史的。
其二,“社会发展道路”必须与世界文明的发展方向相契合。对这方面问题的探讨,本书仍以“中国道路”为例,认为把握“中国道路”与世界文明发展方向间关系的思路和主旨是:基于对中国与世界关系的科学认识,摆正“中国道路”与世界文明发展趋势的关系,把握中国发展与世界发展的契合点,最终使中华民族再次跨入世界文明发展的前列,从而为世界文明发展新阶段的形成贡献越来越多的“新元素”。而不能摆正“中国道路”与世界文明发展趋势的关系,“中国道路”的独特性就必然会被绝对化,从而也就会使中华民族迷失社会发展的方向。
其三,摆正“社会发展道路”在当代世界历史中的位置,亦即摆正某个民族国家社会发展道路,与其他民族国家社会发展道路间的关系。因为,“‘社会发展道路’,在当代世界历史中的位置”,只能在某个民族国家社会发展道路,与其他民族国家社会发展道路间的关系中表现出来。应当承认,社会发展道路的选择的确是一个民族或国家自己的事情,但这仅是就“道路”主体的“选择权”而言的,而不是就“道路”客体的形成原因、发展过程和内外部条件及其对这种“选择权”的制约而言的。就后者而言,当代“中国道路”的形成,是不可能与世界上其他民族或国家社会发展道路无关的。实际上,在“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民族或国家,其社会发展道路与其他民族或国家的社会发展道路无关。为此,我们既要在方法论上拒斥“中国道路”研究中的“西方中心主义”倾向,如用描述西方各国的具体发展模式的理论和范式,来直接套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等;也要在方法论上拒斥那种认为世界历史中的“中国道路”,与其他民族国家道路无关的观点。这种观点在方法论上也是属于思维方式和话语系统意义上的“西方中心主义”。
其四,摆正民族国家价值与“共同价值”的关系。文化发展是社会发展道路的灵魂,而能否确认社会发展道路的灵魂,推动民族国家文化的发展,取决于能否摆正民族国家价值与“共同价值”的关系。对于中国社会发展道路来说,就是能否摆正“中国价值”与“共同价值”的关系。“共同价值”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具有“文化规范”和“文化取向”的双重规定,它超越了意识形态的对立以及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对立。与之相对应的“中国价值”,是中华民族在价值认同方面的最大公约数,是趋向于世界文明发展的价值。从具体内容、功能和特性来看,“中国价值”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价值”是作为“共同价值”的一个构成部分而存在的价值,但又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方面,“共同价值”规定了“中国价值”总的发展方向,并在整体上决定了“中国价值”的建设方式;另一方面,“中国价值”又从三个联系的方面作用和影响“共同价值”。“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的辩证关系,必将引导当代中国文化走上健康发展之路,从而使中国文化真正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束缚。这条道路一直会延伸到世界文明发展的前列,使中国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文明强国”和“文化强国”。当然,“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关系的这种引导作用的实现,还需要一系列的必要条件,而从哲学方法论上全面、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及其相互关系,谨防各种错误思潮对“共同价值”与“中国价值”及其相互关系的渗透和扭曲,无疑是其中的一个必要条件。
第二,关于“社会发展道路”的特性及其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方面的规定。对这方面问题的探讨,本书同样以“中国道路”为例。如上所述,在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社会发展道路”应与世界文明的发展方向相契合,“中国道路”亦如此。对当代中国来说,“中国道路”特性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故“中国道路”也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逻辑,在社会发展道路方面的一种创造性的延续。从方法论上看,这种创造性的延续,构成了当代历史唯物主义,其对“西方中心主义”实践批判的基本逻辑环节之一的一个重要表现形态,亦即:当代中国既不可能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发展道路,也不可能走与资本主义相分离或无关的所谓独特的社会发展道路,而必须走也只能走通过驾驭“资本逻辑”来发展中国社会主义的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只有通过对“资本逻辑”的驾驭,才能汲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进行真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从而才能在实践批判的意义上超越“西方中心主义”。可以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实际上就是围绕着如何驾驭“资本逻辑”这一重大问题展开的,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也正是由此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称之为“驾驭‘资本逻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特征有三:把发展符合宪法和法律规范的、拒斥“权力寻租”和“裙带关系”等的非公有制经济,与遏制和消除前资本主义的落后、腐朽的因素及其影响,有机统一起来;在“立”中创造性地转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正确地引导和限制“资本逻辑”追求利润最大化趋向(包括尽可能地减少其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克服“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的局限。“驾驭‘资本逻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这三个相互联系方面的规定,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方方面面(如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能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捏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可以科学诠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及其发展趋势,并有助于克服我们在对中国社会发展道路认识方面,存在的各种右的特别是“左”的倾向。当然,“驾驭‘资本逻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条荆棘丛生的道路,但不走这条道路,必定最终或是被前资本主义的落后和腐朽的东西所吞噬,或是被资本逻辑所吞噬,遑论超越“西方中心主义”。进而言之,对于我们来说,能否成功地走通过驾驭“资本逻辑”,来发展中国社会主义的道路,是能否从社会发展道路意义上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关键之所在。
如何通过驾驭“资本逻辑”来发展中国社会主义?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的领域和环节很多。但至少迄今为止,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和领域,就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发展。对于进入了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新性发展来说,就更是如此了。中国目前迫切需要形成创新驱动,创新科技和产品,升级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经济结构,以完成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然如果没有良好的政治生态和制度环境,从而“思想市场”匮乏和整个社会缺乏活力,这一切只能流于空洞的口号。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是构建社会主义政治生态并使其制度化的过程。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就在于:限制权力和监督权力的运行过程,真正实现“权为民所赋”和社会成员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并造就出能够培育主动接受和推进全面改革的人的政治生态。在这种政治生态中,利益固化集团和“权力寻租”等的生存空间将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如果不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从根本上铲除“官本位”“等级本位”或“身份本位”的体制和观念,掐断行政权力无孔不入的根源,那么一系列民主和法治制度的实行、民间社会组织的培育等,就会沦为一种奢谈,从而其他包括民生保障在内的诸种社会体制问题的解决,理性化和法律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的构建,就必然会受到极大的阻碍,从而也就难以逐步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可以认为,当我们在这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并难以解决之时,也就是各种类型的“西方中心主义”在思想文化界泛滥并难以控制之日。笔者就这方面的问题,对“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发展”进行了本体论、认识论、历史观和价值观方面的辨析,并对中国国家治理的两个前提性问题进行了探讨,由此提出了一系列有启发性的论断和观点。
8.构筑当代历史唯物主义对“西方中心主义”实践批判的基本逻辑环节之二,亦即历史唯物主义超越“西方中心主义”逻辑当代形态的第二个实践环节: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全球发展路径”
当今全球化时代,出现了国内问题“全球化”,和“全球问题”国内化的趋向,故民族国家社会发展道路当然直接涉及“全球发展路径”和“全球治理”的理论与实践。进而言之,一个民族国家的社会发展必然是其在全球中的发展,故这里所讲的“‘全球发展路径’论”(和下面要阐释的“‘全球治理’论”),属于广义的“社会发展道路”论。但民族国家在全球中的发展毕竟主要不是由民族国家本身决定的,而是由世界历史的结构性变化决定的,故笔者对它们分别单独的加以阐释。
在当代“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的过程中,“国际社会”与“全球社会”及其相互间的关系越来越凸显出来,它们构成了世界历史的“双重结构”。“国际社会”和“全球社会”在其主体构成、利益关系、运行法则、关系结构、发展趋向等方面是不同的,但又是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国际社会”与“全球社会”间的相互渗透关系在方法论上告诫人们:必须在实践中全面地认识和把握“国际社会”与“全球社会”间关系的复杂性,否则就会出现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重大失误。比起“国际社会”,目前“全球社会”的发育还很不成熟,并在世界历史发展的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会一直处于弱势,不过,从最终的发展趋势看,“全球社会”必然会取代“国际社会”。一旦阶级、民族、国家在世界范围内消亡,亦即作为“国际社会”基本主体的国家不复存在,“国际社会”也就自行消亡了。那时,“全球社会”就是世界历史的单一结构。作为世界历史“双重建构”的“国际社会”与“全球社会”,其间的联系紧密而复杂。如果不能全面、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这种联系及其复杂性,那么,我们就不能科学地认识民族国家的全球发展路径,当然也就不可科学认识当代历史唯物主义,其对“西方中心主义”实践批判基本逻辑环之二的复杂性。
“国际社会”与“全球社会”间的联系表明,民族国家全球发展路径的延伸必然是曲折复杂的,这决定了当代历史唯物主义,其对“西方中心主义”实践批判的第二个基本逻辑环节,也必然是复杂的,其主要根据之一是:在“国际社会”与“全球社会”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过程中的思想文化领域,传统的“西方中心主义”和“后殖民主义”语境中的“西方中心主义”,以及在“西方中心主义”框架内的“反西方中心主义”同时存在,且往往会在形式上相互纠缠在一起。这必然会给民族国家在全球的发展制造种种思想障碍,致使践行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全球发展路径”的成效呈现出不稳定性。不过,就“国际社会”和“全球社会”及其相互关系发展的趋势来看,各种类型的“西方中心主义”(包括各种类型的“中心主义”),终将会失去其存在和传播的现实基础。
历史唯物主义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全球发展路径”论的构建,不仅为当代历史唯物主义,其对“西方中心主义”的实践批判增添了新的重要逻辑环节,推动了历史唯物主义超越“西方中心主义”逻辑的当代形态的构建,同时也有助于我们科学认识当代世界历史发展的复杂性,特别是社会主义中国在当代世界历史中发展的复杂性,正确把握世界历史“双重结构”对当代中国在全球中发展路径的规定作用。具体说来就是:只有摆正“韬光养晦、有所作为”和“尽其所能、主动担当”在世界历史“双重结构”中的位置,以及当代中国文化的发展在世界历史“双重结构”中的位置,社会主义中国才能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持续性的发展。
9.构筑当代历史唯物主义对“西方中心主义”实践批判的基本逻辑环节之三,亦即历史唯物主义超越“西方中心主义”逻辑当代形态的第三个实践环节: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全球治理”论
从方法论上看,这一论说是历史唯物主义“全球发展路径”说的逻辑引申,故与其有相同之处,如都关注包括民族国家在内的不同行为体在全球中的发展等,但其具体指向又有所不同:前者侧重于民族国家等共同体,在世界历史结构性演变及其趋势中的发展;后者侧重于民族国家等共同体,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关系及其演变中的发展。进而言之,后者强调的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及其在“全球治理”中确立的贯彻的规律与特点,对民族国家等共同体在全球中发展的作用和影响。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全球治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第一,提出和论证“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的矛盾运动及其演变发展规律的观点,从而确立了全面、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间关系的历史观基础。基于对“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的矛盾运动及其演变发展过程,同全球化发展关系的分析,笔者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全球治理”,是“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矛盾运动发展到当代全球化阶段的产物。“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的矛盾运动,不仅决定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全球治理的复杂与多样,而且推动了它们在曲折中发展。应当看到,在当代全球化中,“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全球治理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不断遭遇种种严峻的挑战,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故其实际作用和成效远达不到人们的预期,甚至令不少人对其产生种种疑虑。然从整体上和发展趋势来看,它们绝不会因此而逐渐泯灭,恰恰相反,这些挑战和问题在一定的条件下,也会转化为它们存在与发展的机遇和动力。其主要根据是,“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的矛盾运动决定了,人类的行为活动在整体上是有一个底线的,即:人作为类而存在,其本身不允许不同文明体、国家、集团、阶层、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个人间复杂的利益博弈关系,和他们的相关认识框架、价值观念、目标设计间发生龃龉和相持,以及由此所产生的风险,使其整体的存在条件丧失。否则,“人的存在”就不能称其为“人的存在”了。没有这个底线,作为类而存在的人就不可能生存和发展到今天。因为,作为类而存在的人,其本质是宇宙中的一种发展的形态,而不是一种自我毁灭的形态。所以,可以说,在当代全球化阶段“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的矛盾运动中,各种风险越大,越是危及整个人类的存在条件,不同的文明体、国家、集团、阶层、非政府和超国家组织、个人越是能感到,确立和贯彻“人类共同体”意识、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治理的重要和紧迫,从而越是会在相关实践中注重创设它们不断实现的条件。正因为如此,目前,“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确立和贯彻与全球治理实践,尽管遇到重重困难,举步维艰,一波三折,但人类在总体上仍没有丧失超越其制度困境的动力。
第二,作为类而存在的人的精神发展高级形态,其主要标志之一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全球治理的灵魂,贯穿于全球治理机制的各个环节,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本身是复杂的,有其不同的类别和层级。就其层级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可大体分为三类。
其一,精神文化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第一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体现在介入全球治理机制中的各种行为体的观念、信仰、意志、情感、习惯等中,并依托媒介、文字和口语交流、情感交流等形式表现出来。毫无疑问,“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存在于各个行为体(包括个人)的精神文化中,具有精神文化层面的统一性。然而,因语言、传统、信仰、基本制度、政治意识形态和所面临的具体问题的不同,不同的行为体不仅对这一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有不同的表述,而且对同一表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也有着不同的认知或感悟。“不同的表述”特别是“不同的理解或感悟”,就构成了第一层级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
其二,全球治理机制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第二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直接体现在具体制定和实施各类全球治理机制规则的过程中,其存在形态就是各行为体在具体制定和实施各类全球治理机制规则中的动机、态度、主张、步骤等。这一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与第一层级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有区别的。具体说来就是,当精神文化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转化为各行为体具体制定和实施各类全球治理机制规则的动机、态度、主张、步骤等时,“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也就具有了“外观”。在具体制定和实施各类全球治理机制规则的过程中,不同的行为体在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认识和理解方面的统一与对立,会在他们相关的动机、态度、主张、步骤等中直接体现出来。这也是第二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所具有的复杂性之一。此外,在具体制定和实施各类全球治理机制规则的过程中,“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作用的程度是不平衡的,有强弱高低之分。这是第二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所具有的复杂性之二。
其三,全球治理机制与地区或区域治理机制、民族国家治理机制关系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第三层级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具有更为凸显的复杂性。全球治理机制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必须要与地区或区域治理机制和民族国家治理机制,处于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一般说来,全球治理机制、区域治理机制和民族国家治理机制,各自考量的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全球治理机制的议程和规则,是根据全球的整体状况来设置与制定的,它往往舍去区域和民族国家的一些特殊状况;区域治理机制的议程和规则,是根据本区域的传统和现状来设置与制定的,它主要顾及的是“区域”的特点;民族国家治理机制的议程和规则,是从本国的传统和现状出发来设置与制定的,它主要关注的是一国的特点。应当承认,区域治理机制、民族国家治理机制,有其不同于全球治理机制的特点是合理的,因为,世界上每个区域和民族国家的传统与所面临的问题都是有差异的。客观地说,这种差异既有推动全球治理机制发挥其作用的一面,也有阻碍全球治理机制发挥其作用的一面。是“推动”还是“阻碍”,这取决于这三种治理机制能否协调。如何实现这种“协调”呢?笔者认为,这需要多种条件,但其中一个关键性的前提性条件就是不断增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这三种治理机制关系层面上的确立和贯彻的程度。这既有助于全球治理机制深入到世界各个区域和各个国家的内部,更多地关照区域治理机制和民族国家治理机制的特点,也有助于克服或弱化区域治理机制、民族国家治理机制,与全球治理机制的基本目标相悖的倾向,推动它们与全球治理机制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发展。当然,这三者间良性的互动关系,也必然会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它们各自内部的确立和贯彻。
第三,科学认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转型时期的“权力分散和分享”过程中的复杂性,以及在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间、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间关系中的复杂性,昭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中确立与贯彻的规律和特点,以促使人类走出全球治理的制度困境。
其一,在全球治理的转型期,“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权力分散和分享”过程中的复杂性。一方面,在全球治理的转型期,“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权力分散和分享”的过程中,有进一步确立和贯彻的趋向。“权力分散和分享”使既有的集中和垄断形态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被越来越多的行为体以不同的方式所“稀释”,这就在客观上起到了扩大全球治理基础的作用,从而也使“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其主要表现是:人们对既有全球治理模式(和国家治理模式)的弊端认识得越来越清楚,对国内外自由、民主、人权、平等、正义和公平秩序的渴望和追求越来越强烈。笔者认为,如果把“权力分散和分享”分开来看,它们各自的功能作用可以作这样的概括:前者使越来越多的行为体获得了以往没有的话语权,并在这种话语权的获得中增强了认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自觉;而后者则使越来越多的行为体以不同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并在其中直接体悟到“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深刻的含义及其价值意义。
另一方面,在全球治理的转型期,“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权力分散和分享”的过程中,也有被弱化的迹象。度量“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中确立和贯彻程度的尺度是:凝聚性和权威性。所谓“凝聚性和权威性”是指,“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全球治理中,其所体现出来的聚合人心和协调人们行动的强大凝集力与影响力。这种“凝聚性和权威性”,是以在一定程度认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自觉或不自觉的遵从感为前提的,也就是说,“遵从感”是“凝聚性和权威性”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而与强制和暴力无关。如果用上述这种“凝聚性和权威性”来度量的话,那么,“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权力分散和分享”过程中,就显示出被弱化的迹象了。首先,全球治理的议题分散和重叠,故难以集中并重点地解决问题,从而使全球治理的效率降低,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其中往往沦为“自说自话”。其次,全球治理机制不仅重叠,而且松散,缺乏相应机构的支撑,提出的口号和纲领往往流于一般,没有制约和权威,故难以落实,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往往在其中被淡化和模糊。最后,全球治理被碎片化,头绪繁多,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往往在其中被肢解。要言之,当既有的全球治理主导权为更多的行为体所分散和分享,而新的全球治理在整体上并没有真正形成时,“权力分散和分享”就很可能会把“多元化”推向极端,即:各自为政,并分化为各种利益集团,故难以整合,“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就会在这种多元化中被逐渐弱化,而反精英主义、反建制主义、民粹主义、国家主义、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等就会随之兴起。所以,从方法论上看,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正确地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权力分散和分享”中的复杂性,是最大限度确立和发挥“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积极作用、超越全球治理的制度困境、推动全球治理转型的一个重要路径,否则,“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将会进一步缺失,全球治理将会在“制度困境”中难以自拔,从而全球治理的转型期就有可能被无限延长。
其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间、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间关系中的复杂性。至少在可以预料到的将来,民族国家和民族国家间的组织,仍然是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间、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间关系中的复杂性,是当代全球治理所必须面对的更为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这里需要搞清楚三个方法论问题。一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民族国家与全球化、全球治理间关系中的复杂性。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及其所产生的一系列后果,不仅把各个民族国家联系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而且也出现了一系列单个民族国家不可能加以应对和解决的问题。正是由于这两个相互联系方面的原因,各个民族国家间必然有协调合作的一面,民族国家利益也必然有与人类整体利益相一致的一面。然而,民族国家参与全球化和全球治理,毕竟首先是为了追求和实现其自身利益,因此,他们与全球化和全球治理的关系,必然是多向的、复杂的。这种多向、复杂的关系,用“问题学”的方式来表示,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全球化与“政治活动继续由各个主权国家决定”的矛盾问题,国家主权的相互让渡问题,国家核心利益的确定与对其维护的度和界限问题,为了保护延伸到领土边疆外的国家利益而影响别国内政与干涉别国内政间的区别问题,民族国家的地缘政治问题,大国强国富国与小国弱国穷国间在援助关系等方面的附加条件问题等。二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不同民族国家的文化传统、基本制度和主流价值观念间关系中的复杂性。从一般的意义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全人类的或作为类而存在的人的意识,抑或说,“以人类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商共建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的意识,和贯穿于其中的人权、民主、公平、正义等基本精神,是在具有不同的文化传统、基本制度和主流价值观念的民族国家中都存在的,但由于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和诉求不同,一旦把构成“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一系列重要概念,以及贯穿于其中的基本精神置于特定语境和“问题域”中,不同“文化传统、基本制度和主流价值观念”的分歧与碰撞就会呈现出来。不过,对其不能一概而论。一方面,这种分歧与碰撞,是有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各个民族国家间的传播和交流的作用的。但另一方面,如果不能把这种分歧和碰撞控制在一定的范围或界限内,就会扭曲“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甚至使其沦为“冷战思维”的工具,从而阻隔民族国家间的协调合作,迟滞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治理的构建,并使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相悖。从方法论上看,目前“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就与人们忽略对这种“复杂性”的认识有关。三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民族国家对内和对外职能关系中的复杂性。“以人类相互包容为基础的共生共存共商共建共赢共享共担当共发展的可持续性趋势”的意识,和贯穿于其中的人权、民主、公平、正义等基本精神,应是处于当代全球化中的民族国家,在其对内和对外职能中都必须倡导与践行的基本原则,否则,他们就不可能真正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从而也不可能推动以这种意识为灵魂的全球治理的构建,维护和增进人类的整体利益。不仅如此,从逻辑上看,一个民族国家只有首先在其内部治理中真正倡导与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才能在他同其他民族国家交往中,令人信服地倡导和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从而推动以这种意识为灵魂的全球治理的构建,并在实现其自身利益的同时,与其他民族国家一道来维护和增进人类的整体利益。当然,一个民族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倡导与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积极推动全球治理的发展,又会反过来巩固和完善其蕴含着“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内部治理。
总之,只有基于对“人的特质”与“人的存在”的矛盾及其演变规律的科学认识,正确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复杂性与全球治理间的关系,在思想文化上超越“西方中心主义”,构建新的全球治理理念,引导作为主客体双向运动的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创造人类美好未来方向发展,人类才能超越全球治理的制度困境,“共同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进程”。
以上简述了本书的学术背景、基本构思和核心观点以及主要学术贡献。不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本书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超越“西方中心主义”逻辑的阐释,特别是对历史唯物主义超越“西方中心主义”逻辑的当代形态的构建,还只是初步的、不全面的,尚未达到完成的状态,故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因此,笔者欢迎学术界的同仁批评指正,以此来深化这方面问题的研究,从而推动历史唯物主义在当代的丰富和发展,以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创新性发展和话语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