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 总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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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周汉华

互联网是一场革命,正在引发经济、社会、政治生活全面变革,无远弗届。互联网扁平化、去中心化的结构及不断进步的信息技术,带来了信息传播方式的巨大变化,推动了平台经济和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给传统生产方式、销售方式及社会结构造成直接冲击,从而使政府管理方式面临巨大挑战。

法律规则是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需要稳定和可预期。而相对于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生产,法律规则又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规则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变动性之间,需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寻求某种平衡,以减小两者之间的张力。在互联网时代,法律的滞后性更加显著,传统法律理念、制度、技术等面临全面挑战,很多法律规定已不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现实。法律人需要去认识、理解和研究互联网,跟上时代进步的步伐。

首先,互联网具有泛在性、融合化与跨边界特点,使传统的法律效力理论与管辖制度受到挑战。从地域效力来看,在互联网环境下,行为人、行为地、结果发生地、管辖地等发生分离,地域效力难以确定。从对人效力看,目前的法律制度设计是以对人效力理论作为支撑的,而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本身成为规范对象,很多情况下只需要管理信息,并不一定需要具体落地到行为人,为此,需要设计一套针对信息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以反映互联网信息管理的现实。

其次,网络中间平台的发展亟须互联网法治的有力回应。作为典型的双边市场,网络中间平台融合生产与消费、信息制造与信息消费的边界,推动大众供给与大众需求的结合,推进交换经济向分享经济过渡,改变了传统生产方式、信息传播方式及社会组织形式,进而引发了传统法律诸多的不适应。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网络中间平台责任认定问题、大数据的使用和隐私权的保护等,这些问题反映了传统法律观念与网络时代新观念的冲突,对传统法律制度的适应性和韧性形成挑战。如何为平台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实现产业、市场主体、用户的“多元共赢”,考验着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的智慧,并成为互联网法治发展的最大驱动力。

再次,传统执法制度是以生产与消费的划分为前提的,执法的主要作用对象是供给端,主要执法手段是事前审批加违规之后的事后制裁。以平台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互联网经济解构了传统的生产与消费的划分,要求管理环节延伸而不越位,更多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过程性监管、信用监管、实时在线监督等,以生产与消费的划分为前提的执法制度因此全面滞后。当前,行政体制改革涌现出很多创新举措,早已超出现行法律对于传统执法的理解和制度设计,而现行法律规定仍然停留在过去,学术研究更是全面落后于现实,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在传统法学划分中根本找不到位置。互联网法治建设亟须吸收国内外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创新成果,实现改革与法治的统一,缩短理论与实践的距离。

最后,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的发展,人工智能时代正以远远超出人们预期的速度来临,主体客体边界将进一步融合,传统法律制度面临更深层次挑战。法律规则与制度如何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要求,已成为各国法治领域最为前沿的探索领域。

未来已来。人工智能时代,包括法学研究在内的很多工作都会逐步被机器代替,留给法律人独立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时间窗口不会太长,我们更有责任留下对这个时代重大挑战的思考。《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作为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的会刊,将致力于推动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融合,促进理论与实务对接,催生新理念新思想,为我国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与网络信息法律实务打造一个交流互动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