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保护相邻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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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外学者多在私法领域探讨作为社会关系的相邻关系,或者说从私法的角度谈论相邻关系的私法调整。早期学者大多认为相邻限于比邻,即直接相邻,后德国学者将相邻的内涵从地界、空间的相邻扩展为声音、光源、漂浮物、气味的可辐射区域。早期将相邻关系等同于相邻权,后提出相邻关系包含相邻权利和相邻义务,注重从相邻义务的角度挖掘相邻权的权利边界。早期认为相邻关系仅限于法定相邻关系,后发展为还包括意定相邻关系。就相邻权人认为行政许可侵犯相邻权的民事救济问题,早期提出“私法优位”理论、“公法优位”理论,后又探索了双轨制理论。近年来,德国学者认识到私法相邻关系受到公法规范与公法行为的一定影响,提出“公法相邻关系”概念。之后我国台湾学者尝试从行政法的角度探讨公法相邻关系中的相邻权的救济问题。日本学者倡导在土地利用规制领域建立尊重有关方面意思的机制。法国学者偏重研究行政许可活动侵犯相邻权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我国大陆学者甚少从公法相邻关系的角度研究相邻权的保护,但随着司法实务中不断出现因相邻权提起的行政许可撤销之诉、确认之诉,这一问题开始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共同关注。比如,探讨了行政许可侵犯相邻权的类型,行政许可第三人保护制度等问题。但这些研究并没有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新的时代背景去思考行政许可制度应当具备的制度功能,也没有系统回答公法相邻关系或者行政相邻关系与民事相邻关系的区别,没有揭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邻权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相邻权的关系,没有进一步挖掘行政许可到底如何行为才算尽到对相邻权的保护义务。

作为民事权利的相邻权的行使并非完全意思自治,必须遵守不动产使用规范和标准。行政许可法律规范有必要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督促行为人依法使用不动产。行政机关由此与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相对人具有相邻关系的相邻权人之间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许可法律规范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和作为利害关系人的相邻权人的权利义务,使得相邻权人基于民法上的相邻权取得行政法上的权利或者承担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许可保护的相邻权是否仅限于行政许可法律规范中的作为主观公权力的相邻权,是否包括民法意义上的相邻权,有必要明确回答,以维持或者建立有序的相邻关系,以既落实所有权制度又建构良好的行政法治秩序,以加快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