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简所见地方行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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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县级机构中的守吏

与职官相连的“守”在秦汉文献中频现,是了解秦汉官制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汉书》古注中对此有解释,《汉书·平帝纪》“吏在位二百石以上,一切满秩如真”一句下,如淳曰:“诸官吏初除,皆试守一岁乃为真,食全奉。平帝即位故赐真。”师古曰:“此说非也。时诸官有试守者,特加非常之恩,令如真耳。非凡除吏皆当试守也。”[205]两人说法虽然不同,但皆不否认汉代官吏任用全部或部分存在着试守之制。《汉旧仪》也记有这样的记载:“选能治剧长安、三辅令,取治剧。皆试守,小冠,满岁为真。”[206]这些说法为后世学者所沿用,如《陔余丛考》卷二六“假守”条:“(秦汉)其官吏试职者则曰守。”[207]现代研究秦汉官制的论著亦多持此说,并有所细化。[208]尽管如此,因秦代史料比较匮乏,学者对秦代守官问题措意不多,在讨论官制时,将秦汉统而言之,而没有单独观察。随着秦和汉初出土资料的增多,关于守官的材料也相应增加,这一问题引起了学界关注。在秦和汉初出土文献中,这一群体被称作“守吏”,[209]特别是对县级以下官吏而言。故本章亦使用这一称谓。学者们对秦代守吏,特别是简牍中出现频率颇高的“守丞”等职官提出了各种解读意见。如陈松长认为守丞不是代理或试用之丞,是辅佐郡守或县令的官吏,机构守或乡守则是表示掌管、主管的泛称。[210]另外,陈先生和王伟在讨论岳麓书院藏秦简中郡名问题时,也涉及假官和守官问题。[211]孙闻博系统考察了秦代的“守”和“守丞”,提出了“守”为代理,“守丞”是县丞在职、因故不在署时的一种权宜设置的观点。[212]孙先生写作此文时,所能利用的里耶秦简资料还是较早公布的《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213]2012年里耶古井第五、六、八等几层简牍以《里耶秦简》[壹] 为名全部发表,陆续零星公布的里耶秦简也增添了一些实例,[214]高震寰、杨智宇和王伟与此观点相近,但做了更为细致、深入的论证。[215]也是因为材料的增多,对这一问题也有了更多的不同意见:王彦辉在研究迁陵县各机构时,认为其中大量出现的“守官”,在不同的语境下,具有不同意义。[216]于洪涛则重点关注了守丞和丞的关系。[217]张朝阳则认为乡守非守官,而是和乡啬夫一起构成基层管理的双头模式。[218]刘正华认为“守”是“啬夫”的具体称谓,表示机构负责人;“守丞”中的“守”为“试守”。[219]《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注释者把其中的守官分成了三种类型:“郡名+守”“守+官职”“官职/地名+守”,虽然对旧说有所怀疑,但亦未提出新的解释。[220]此外,邬文玲从“守”“主”使用的语境着眼,认为在文书中,呈文者自称“守”,而称收文者为“主”。[221]朱锦程通过对《岳麓书院藏秦简》中一条律文的解读入手,考察了秦代郡级官吏代理制度。[222]这些也是与本论题相关的成果。由此可见,这一问题尚无的论,故我们重新梳理材料,对秦代的守吏及与此相关的“假官”问题做一补说。

一 秦代守丞的身份

对秦和汉初简牍中出现的守丞,有几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传统说法,认为“守”是转任真官之前的代理,正常情况下,其出路会“满岁为真”。[223]第二种意见认为守、守丞无别,杨宗兵、陈松长、于洪涛、陆德富持这种意见。[224]第三种认为守吏是临时代理,持此说的是陈治国、王伟、孙闻博、杨智宇。[225]我们基本赞同最后一种意见,即“临时代理”说,并进一步申论之。

陈治国和孙闻博立论的一个重要基础是以时间为序列制表格,将里耶秦简中的守丞进行了排比,材料来源是先期公布的几件里耶秦简,包含迁陵和阳陵两县的情况。《里耶秦简》[壹] 中的材料以迁陵县为主,对于其中的县级官吏,叶山也绘制了类似表格,[226]后来赵岩、杨智宇等也通过考证文书时间、先期刊发未见简牍等方式,又补充了一些内容。[227]我们以上述学者的工作为基础,并利用后来公布的《里耶秦简》[贰],补充和修正部分材料,以守丞人物和有明确记载的任职时间为横纵坐标重新列制一幅表格(参见表3)。

从下页这份表格可以看出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守丞任职没有连续性,每一年度迁陵县都存在多位“守丞”。比如廿七年三月、八月、十月分别由敦狐、陉、敬担任守丞;廿八年四月、九月、十二月分别由敦狐、胡、膻之担任。一年中由不同的人担任守丞,且无规律,说明守丞只是临时充任。其二,在守丞任职的年度,甚至月度里,还存在着正式的“丞”,两者并存。比如卅二年正月、四月色担任守丞,但是在正月、三月还有丞昌。廿七年虽然已经有三位守丞,但是在三月和六月还是出现了丞欧。在敦狐任期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形。而且就敦狐而言,他从秦始皇廿六年到卅六年至少有四个年度担任过守丞,但是仍然没有做县丞,说明这个守和试用时间没有关系。其三,和守丞某相比,丞某任职相对固定,比如丞昌连续三年担任丞,并且从丞昌、丞迁、丞欧的任职时间看,三人前后相继,时间并无交叉。其任职稳定或许表明丞为正式职官,守丞为代理。这也说明和丞相比,守丞任期没有制度化。

我们再看秦代常态选官制度。如所周知,汉代官吏的选任,除了荫任、訾选,以及武帝之后的察举、辟举等,积功升迁也是重要一途。特别是出土文献所反映的地方官制中,这一途径所占比例很大。如据李解民统计,在尹湾汉简可考的120个长吏中,其任职来源于“以功迁”类型的有74人,占了61.7%,比例最大。[228]这种“积功升迁”之“功”,是由日常考课中通过积劳为功而来。胡平生依据居延汉简,认为积劳四年为一功。[229]秦代选官制度的完整面貌,黄留珠曾做过研究。[230]但因为材料差异,黄先生梳理出来的几类仕进方式,在里耶秦简这种地方行政文书中无法反映出来。地方行政机构官吏常态化选任,应该有一套常态化的机制做保障。特别是秦统一前后,面对幅员广阔的新疆土,更需要一套标准化的制度,才能向各地源源不断地选拔、输送称职官吏,有效完成对地方的统治。在这套标准化的选官制度中,劳绩亦是其中重要的指标。[231]

表3 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县丞与守丞任职表

表3 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县丞与守丞任职表续表

从守丞任职时间看,短且时断时续,显然不可能是制度化的迁选。并且出现频次较高的敦狐在秦始皇廿六年到秦始皇卅六年间屡次出任“守丞”,却没有担任“丞”的记录,或许一直是属吏的身份。因而设置守丞只能是为了保证政府日常行政有效运转而实行的权宜之计。代行真“丞”工作的“守丞”,其职权是否相同,并不能作为判断守丞是否为固定职官的必要条件。

我们再从汉代制度反观秦简中的守吏问题。汉代的守官试守一年,既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也可以找到实例来佐证,毋庸赘言。但后来研究守官制度的成果,发现除了这种试守制度外,还有一种“守缺”类型。[232]其实,在此之前,日本学者滨口重国就曾有非常明晰的分类,大庭脩引其观点并评述:

滨口在论文中对东汉碑文资料详细考证以后,得出了下列结论:“守令一类的官是不具备敕命官资格的人,即在其官历中没有经过孝廉选拔,或者通过公府的推举等,经郎中官的人,是暂时的任命为令、长、丞、尉的,因此,即使在职几年,也不能称为真官。这些守官的任用,是由郡太守或王国的丞相决定的,并且以任用该郡国内的人为原则,但本人出身县的守官通常是应该避免的。”这就是说,在东汉的守县令、长、丞、尉的场合,试守满岁为真的原则是不适用的,因此,他的结论没有反驳的余地。这样,在汉代官界已存在的守官中,至少以守县令级画线为界,其上下所用的原则是不同的。[233]

我们还可以找到汉代出土文献的例子加强滨口重国的结论。在居延新简中,有这样一组迁免牒书:

建武五年四月丙午朔癸酉甲渠守候 谓弟十四 EPF22∶250A

掾谭 EPF22∶250B

隧长孝书到听书从事如律令 EPF22∶251

第十四隧长李孝 今调守第十守士吏 EPF22∶252

第十士吏冯匡 免缺 EPF22∶253

建武五年四月丙午朔癸酉甲渠守候 谓第十守 EPF22∶254A

掾谭 EPF22∶254B

士吏孝书到听书从事如律令 EPF22∶255

第十守士吏李孝 今调守万岁候长有代罢 EPF22∶256[234]

隧长李孝为何在同一天两次被任命为守官,原因不详。但无论是由低级吏员隧长守较高的士吏还是由士吏守平级官吏候长,其秩级均低于相当于县令长的“候”;两次守吏皆与“调”字连用,和汉代任用官吏术语“除”不同;特别是后一次调守,如果有“真官”到来,即复归原职。这些特点说明低级官吏的守正是临时守缺。王伟则将这一原则推广到秦代,他说:“据我们观察,与郡一级官吏用 ‘假’表示临时代理不同,秦县及其以下级别的官吏表示行为主体与所担任职务之间临时的、合法的,但不是固定的或真实的关系时,使用的专用词是 ‘守’表示长官——县令、丞、司空等人员暂时离开的情况下临时指派的负责人,因为 ‘临时性’,所以可能会频繁调换,也可能不止一个人担任。”[235]又说:“所谓 ‘守官’,与 ‘离官’相对而言,是指长官在职但因外出、病休等不在署时临时指派的居署者,是依据法律规定临时指派符合某种条件(如秩级达到一定要求)的官吏代为处理相关事务的一种便宜措施,守官一般需要居守在官署。”[236]汉代低级吏员之“守”多为守缺,或许源于秦制。

作为代理之吏的守丞,其内部却很复杂。《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具律》:

县道官守丞毋得断狱及(谳)。相国、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叚(假)吏,若丞缺,令一尉为守丞。皆得断狱、(谳)狱……事当治论者,其令、长、丞或行乡官视它事,不存,及病,而非出县道界也,及诸都官令、长、丞行离官有它事,而皆其官之事也,及病,非之官在所县道界也,其守丞及令、长若真丞存者所独断治论有不当者,令真令、长、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如身断治论及存者之罪。[237]

这段文字表明,守丞的来源分为县道官自置和“相国、御史及二千石官”等上级机构所置两类,从司法权角度体现出其职权范围的差异。即使同为县道官自置的守丞,由尉出任的守丞在职权上和上级机构所置类似。

二 县、乡机构的其他守吏

在秦代简牍中,除了出现频率较高的守丞外,还有另外一种书写形式不同的守吏,即“官署+守”,如田官守、司空守、少内守、乡守等。裘锡圭认为这是守啬夫的省称。[238]马怡、陈治国等也持此说。[239]不过,陆德富认为,“将这些 ‘守’字直接理解为守官,也就是负责人似乎更好些。这些 ‘守’可能分别指都乡啬夫、司空啬夫、田官啬夫和少内啬夫”[240]。我们认为其身份和守丞一样,也是临时代理。

首先和官守+人名相对称的官+人名,当然是真官,如少内某为少内啬夫某的省称。同一职官出现两种名称,十分费解,所以守某也只是临时代理的守吏。我们把里耶秦简中这类“官+守”出现频率较高的少内、司空、仓等机构的职官同样按照任职时间进行排列,列制表格(参见表4)。

我们观察这几个表格:少内守,在卅年九月甲戌、庚申两天分别是扁、增两位,甲戌、庚申之间相差14天。扁在任守职之后,又出现了另一位守吏。在卅五年,六月丁卯、八月辛巳、九月朔日少内长官是少内守绕和两个佚名少内守(也不排除就是绕),然而在六月丙子、八月癸亥、甲子、戊寅三天却是少内沈,这就意味着少内的守吏并不是连续任职。同样,在卅二年担任少内守的为是,然而他最终也未转守为真。仓也有类似的情形:卅五年,择于正月和八月两次出现在仓守的位置,但其间穿插了仓守言和仓衔。卅一年的情况较为复杂,我们按照时间线索排列:妃至少从十月乙酉(1日)开始为仓守、最迟在十二月甲申(2日)为仓啬夫,最晚在三月丙寅(16日)被仓武取代;武最晚在正月丁丑(25日)为仓守,最晚在三月丙寅(16日)为仓啬夫;四月甲午(14日)被是取代做仓啬夫;是则没有发现做仓守的经历。从这个时间链看,妃做仓守在1个月至2个月以上,做仓啬夫在3个多月到4个多月之间,这也是武做仓守的时间;武做仓守在28到41天之间;是则没发现做仓守的记载,但大约之后连续三年为仓啬夫。从这条线索看,虽然有从仓守到仓啬夫的途径,但在时间上没有规律,同时也有不经过守直接为仓啬夫。这无法证明从守吏转向真吏是制度规定。[241]并且从仓啬夫的任职看,仓妃、仓武、仓是、仓富之间是明显的前后相继关系,与仓守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司空则任职稳定且时间较长,如色从廿九年到卅三年长达四年时间里都有担任司空啬夫的记载,司空昌、色、得、厌也表现出前后相继的关系。其间在卅年、卅一年、卅二年兹、敞、諯和圂分别做过司空守,或可视为偶尔为之。机构守吏表现出的这些现象,在前面排比守丞时都曾出现过,因而可以肯定两者性质相同。啬夫和守啬夫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从制度角度看,守啬夫最终结果也不一定必然是啬夫。

表4 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县少内与少内守任职表

表5 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县仓啬夫与仓守任职表

表6 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县司空与司空守任职表

在里耶秦简中,这种和守某吏形式相连的机构主要有司空、少内、库、仓、发弩、厩、属乡等。它们皆为县属诸官,负责相应的具体事务,在县廷之外,有印绶,具有更多独立性。[242]由此我们推想,负责具体事务的官啬夫以及掌民政的民啬夫,其守官均采用“机构+守”的形式。

不过这种解说还需要解决一个问题。按照秦汉制度,县丞和县尉都是县令、长的佐官,然而县尉的守官不是比照县守丞称为“守尉”,而是称“尉守”这种和各类守啬夫一样的形式。对于这一矛盾,我们前面曾做过考察,秦的县级主官和佐官,不似汉代那样令、丞、尉并称,尉的地位稍低。[243]尉的守官同各类啬夫一样,称“尉守”,是当时职官制度的反映。

秦代法律对出任各机构守吏者也有身份规定:

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244]

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认为,君子“疑指有爵的人”。令史,秦汉时期各种军政机构的属吏,职能多样,并且在县级政府属吏中排名靠前。[245]以这两类人作为守吏人选,说明秦代国家对此比较重视,以保证行政效率。尽管如此,守吏毕竟是权宜之计,所以在官啬夫免缺后,官吏守缺也不能超过一定期限,如“官啬夫免,□□□□□□□其官亟置啬夫。过二月弗置啬夫,令、丞为不从令”[246]。律文中说守的时限最多不能超过两个月,这也反映出守吏的临时性。[247]

秦代对守吏称谓的两种不同形式也延续到了汉代,如居延汉简中有“守丞”(5·25)、“守卒史”(16·6)这种“守+具体职官”形式。“机构+守”的形式在出土文献中也有反映,如肩水金关汉简有“都乡守啬夫宗”(73EJT21∶60A);居延新简有“仓守” (EPT52∶16A);铜器铭文有“女(汝)阴库守”。[248]唯一例外的是“尉守”在汉代改称为“守尉”。 《汉书·酷吏田广明传》:“而公孙勇衣绣衣,乘驷马车至圉,圉使小史侍之,亦知其非是,守尉魏不害与厩啬夫江德、尉史苏昌共收捕之。”颜师古注“圉”曰:“陈留圉县。”[249]即魏不害为圉县守尉。这种变化可能与县尉在汉代地位提高,与丞并称有关。

三 秦简中守与假

秦汉时期与代理职官相关的名词除了“守”以外,还有“假”。关于“假”的含义,《汉书》古注中常做兼职解,如《汉书·项籍传》“会稽假守通素贤梁,乃召与计事”,张晏曰:“假守,兼守也。”[250]《汉书·苏建传》:“武与副中郎将张胜及假吏常惠等募士斥候百余人俱。”师古曰:“假吏犹言兼吏也。时权为使之吏,若今之差人充使典矣。”[251]所谓兼吏,顾名思义,就是兼任某吏,也是临时性质。

具体到秦简,这与我们前述“守”的性质就无明显区别。所以针对秦简中假与守,几种简牍注释者没有做特别的区分,比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任灋(废)官者为吏,赀二甲。有兴,除守啬夫、叚(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从令,赀二甲。”整理小组注云:“守、假,意均为代理。在汉代,假佐成为一种低级官吏名称,见《汉书·王尊传》 《续汉书·百官志》及《急就篇》,也见于居延汉简。”[252]里耶秦简简8-2“□计叚(假)丞”,校释者注:叚,读为“假”,代理。《史记·项羽本纪》:“乃相与共立羽为假上将军。”张守节《正义》: “未得怀王命也,假,摄也。”《秦律杂抄》1-2号简:“有兴,除守啬夫,叚(假)守居守者,上造以上不从令,赀二甲。”整理小组注释云:“守、假,意均为代理。”《二年律令·具律》102号简:“县道官守丞毋得断狱及(谳)。相国、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叚(假)吏,若丞缺,令一尉为守丞,皆得断狱、(谳)。”[253]当然也有学者似乎注意到两者区别,比如蔡万进对这条律文注释说:“假,有摄事、代理之意。《陔余丛考》: ‘秦汉时官吏摄事者皆曰假,盖言借也。’守,即试守。‘试守’未拜为 ‘真’的县、道丞。”[254]但是,他是把“守”作为传统意义上的试守,“假”和它相对而言。马怡则将兼摄、代理进一步引申,对先期公布的里耶秦简的一条材料:“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徭)叚(假)卒史谷、属尉:(J1 (16)5A)”注释说:“‘假’,官制用语,代理、兼摄。暂时代行职权而未授权正式官衔的官职,其地位低于正式的官职。或为副职。”[255]但是这种暂时代行职权和我们前面提到守的临时代理,其界限依然不明显。

随着秦简材料的增多,也有学者开始将秦代“假”官纳入研究视野。如王伟认为:所谓“假官”,是与“真官”相对而言,是指“真官”离职(职位空缺或无法行使职权)时的代理者,一般是由官员自荐或上级授权,使任“假官”者在约定时间内拥有“真官”的职能和权威、假借真官的职权行事,也可以离署办事。[256]高震寰在反驳笔者旧稿观点基础上,提出“假”是权宜借号。[257]

我们从归纳秦简中带有“守”与“假”的职官身份入手分析。前面已经考察了“守吏”的身份,再看“假官”。在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这些反映日常行政实态的文书中,和“假”相连接的职官有:假御史、[258]假郡守、[259]假郡尉、[260]假丞、[261]假卒史、[262]假令史、[263]假令佐、[264]假官啬夫、[265]假校长、[266]假廷史。[267]这些职官可以分为几类情况:一是卒史、令史、令佐等不单独掌管某一机构的事务,只是以个体吏员形式出现。这也就是说,假是指“假官职”,守是“守事务”。能够“守事务”还因为他们是具体机构的长官。所以能够“守”的是长官。二是里耶秦简中出现的假丞、假仓,似乎与上一条原则相悖。假丞出现在一条残简中,我们以较为完整的假仓来分析。假仓在里耶简中出现了两次,一次是司空分配作徒的簿籍中,相关简文为“三人付叚仓信”;而紧邻其简文为“二人付仓”,两条简文相比较,虽然都是“付仓”,但前一条特别提出长官的身份、名字,而不是机构,即假的是官职。另一条出现在呈报文书中:“丗一年五月壬子朔辛巳,将捕爰,叚(假)仓兹敢Ⅰ言之:……(8-1559)。”[268]这也是在文书交往的场合。而仓守身份出现最多的场合是从仓廪给相关吏员口粮,这也是仓本职工作之一,但在这种场合却没有发现假仓的称呼。也就是说在涉及具体事务时,还是强调“守”。三是御史、郡守、郡尉等,他们本身就是一种职官身份,因而使用“假”。当然从岳麓简文看,有一定的秩级高低限制。

“假官职”在《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的律令条文中也有体现。

•令曰:叚(假)廷史、廷史、卒史覆狱乘倳(使)马∟,及乘马有物故不备,若益骖驷者∟。[269]

廷史为廷尉之史,卒史为郡之属吏,他们在这条简文语境中,是显示职官(或者身份)与出行骑乘待遇之间的关系。

□□, 【事】 若(?)主及曹事有不当及废之、留者,尽坐之,虽有叚(假)代为行之,病者与共坐,皆如身断治论及存者之辠,唯谒属所吏官长归乃勿坐。[270]

这句简文中“假”的对象是“县官”和有曹事者,郡县列曹分署办公,皆由郡之卒史和县之令史主管,为不负责具体机构的属吏。县官不视事,同样是强调具有特定官职的人,而不是具体的事务。

守、假不同,甚至出现在同一条律文中:“·有兴,除守啬夫、叚(假)佐居守者。”[271]这条材料来源于《秦律杂抄》,在用语精确的法律条文中也区分假、守,亦能佐证上述的推测。

假、守虽然有上述区别,但是“假”究竟是何种性质,现有的材料里并没有明确说明。但是,既然“假”的对象是具体官职,那么是否和试守迁转等制度有关系呢?我们想是有这种可能的。前面说过,秦代对做守吏的人规定为有爵者或令史,这是相对笼统的范围。而假吏则有下面两条材料:

郡尉不存,以守行尉事,太守不存,令尉为假守,泰守、尉皆不存,令吏六百石以上及守吏风莫(模)官……[272]

谓令佐唐叚(假)为畜官8-919[273]

第一条材料,在郡守、尉之间的行、假关系上,假是下级代行上级官职,并且秩级接近,在守、尉皆不存的情况下,后面那句话不清楚,但说“吏六百石”云云,似乎也表明假不同的职官有秩级限定,和汉简中所说的“以秩次行某事”相仿。第二条材料虽然不清楚二者秩级的差别,但还是由指定的职官来充任。这种以秩级相近的官员来做假官,一方面可以起到加强假官权威的效果,另一方面,若假官接着被任命为真官,也不显突兀。并且从传世文献记载的例子看,和职官相关的这种“假”转变成真官的机会很大。比如《史记·项羽本纪》:项羽杀宋义后,诸将“乃相与共立羽为假上将军……使桓楚报命于怀王。怀王因使项羽为上将军”[274]。由假即真只需程序上的认可,并且这种认可是可以预期的。另一个可以比拟的例子是王莽从假皇帝到真皇帝,这虽然不完全是职官制度,但从过程看,王莽从假皇帝过渡到真皇帝,在王莽篡权计划中被认为是顺理成章,其间只欠天命而已。尽管关于县级政权中的假官材料不多,但是,前面《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县仓与仓守任职表》中的假仓“信”,秦始皇三十五年的时候变成了仓啬夫这一真官。因而似可以这样认为,守官只是代理某一临时出缺职官事务,和迁转没有直接关系;假官则有变成真官的可能。

汉代非真官情况比秦代更复杂,守、假、行等含义较之秦代也发生了变化,比如守官有时是试用官制度,有时甚至直接与“试”连用,称“试守”。[275]但临时代理和兼任的含义也存在。[276]假吏有固定化的趋向,成为固定结构。[277]秦简中的行官可以从高秩级行低秩级之职,汉代则多由秩级接近的低级官吏行高级官吏之职等。这些变化固然可以看成是秦汉职官制度演化过程中逐渐规范的结果,但也提醒我们在讨论秦汉制度时,秦代和汉代不宜笼统论之,特别是在新资料不断增加,可资比较素材逐渐丰富的情况下,更应注意到秦、汉之间的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