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县级行政组织中的武职系统
官僚、军队与税收是秦代专制国家存续的基础。国家拥有武装力量,除了对外攻城略地外,对内维护统治也是其功能所在。特别在承平时期,秦在地方设置了一套武职系统。这套系统以行政官员为主,主要目的是通过暴力手段解决行政中出现的问题。它对于维护日常统治秩序,镇压可能发生的反抗,巩固国家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传世文献中有相关记述,比如《汉书·百官公卿表》:“(县)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85]刘邦在秦时身份亦为“泗上亭长”。但总体说来,关于秦时制度,这些记载零散而笼统,无法知其细节。随着出土法律文书和行政文书的不断增多,秦代地方行政机构中武职系统存在情况也逐渐明晰。就秦代国家整体而言,即存在着一套全国性的地方武职官员体系,里耶秦简有:
亥朔辛丑,琅邪叚(假)【守】 □敢告内史、属邦、郡守主:琅邪尉徙治即 【默】Ⅰ琅邪守四百丗四里、卒可令县官有辟、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当辟征遝Ⅱ告琅邪尉,毋告琅邪守。……六月乙未,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听书从事□Ⅳ□军吏在县界中者各告之。……别书写上洞庭8-657
尉。皆勿留。……迁陵守丞膻之敢告尉官主:以律令从事。……8-657背[86]
这套文书虽然是在不同郡县之间传递交接,但是关于“卒可令县官有辟、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当辟征遝”这些与军事相关的工作则在郡尉和县尉之间交接。郡与属县也存在着相对独立的武职系统,如里耶简8-1225:“尉曹书二封,迁陵印,一封诣洞庭泰(太)守府,一封诣洞庭尉府。”[87]县尉的文书可以直接送达郡之尉府,说明二者有关联。从秦律看,在一县之中也有一套独立武职系统,比如《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所收《尉卒律》中有两条关于处罚相关官员的律文:
为它里典、老,毋以公士及毋敢以丁者,丁者为典、老,赀尉、尉史、士吏主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88]
其疾病有瘳、已葬、劾已而遣往拾日于署,为书以告将吏,所 【将】疾病有瘳、已葬、劾已而敢弗遣拾日,赀尉、尉史、士吏主者各二甲,丞、令、令史各一甲。[89]
从这两条律文可明显看出,“尉、尉史、士吏”和“丞、令、令史”是两个几近模式化的组合,县丞是辅佐县令管理县内民政和行政系统长官,尉负责一县军事,因而“尉、尉史、士吏”可以视为县之军事武职系统。
对这一论题,目前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校长等相关职官的考察,[90]吴方基依据新近公布的秦简对以县尉为代表的县中军事职官的设置、领属关系进行了探讨。[91]本章拟在这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同样以新出简牍为基础,对秦代地方行政组织,特别是县级组织中的武职系统人员与机构构成、基本职能及运作等问题进行梳理,以此观察秦代对地方进行统治的一个方面。
一 武职系统的机构与职官
如前举《尉卒律》律文所示,在县级组织中,尉、尉史、士吏构成了与令、丞不同的组合,根据《后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本注:“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索行寻,案察奸宄,以起端绪。”[92]尉是统领县中武备的主要职官。从里耶秦简看,秦代也是如此:
【廿】 六年二月癸丑朔丙子,唐亭叚(假)校长壮敢言之:唐亭Ⅰ旁有盗可卅人。壮卒少,不足以追。亭不可空。谒Ⅱ遣 【卒】(索)。敢言之。/二月辛巳,迁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卿(乡)主,以律Ⅲ9-1112令从吏(事)。尉下亭鄣,署士吏谨备。贰卿(乡)上司马丞。/亭手。/即令Ⅰ走涂行。Ⅱ二月辛巳,不更舆里戌以来。/丞半。壮手。Ⅲ 9-1112背[93]
这段在讲到唐亭旁发现群盗后向上级汇报,迁陵守丞的处置方案是“告尉”,然后“尉下亭鄣,署士吏谨备”。也就是说,县尉在缉捕盗贼过程中负责具体协调。县尉在县级职官系统中地位比较特殊,介于令、丞和诸官之间。[94]
和尉紧密相关的属吏是尉史:
校长援,丙子尽丙戌十一日,不肆□Ⅰ□丁亥朔戊子,尉守建、尉史午劾Ⅱ8-671+8-721+8-2163
朔戊子,尉守建敢言之:写上。谒8-671+8-721+8-2163背[95]
从简文看,尉史和县尉一道因某事举劾校长援,也就是说尉史的职责主要为协助尉处理相关事务。不过,除了作为县尉的属吏身份存在以外,尉史似乎还有一些特殊的职能,如下简: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乙巳,启陵乡赵敢言之:令令启陵捕献鸟,得眀渠Ⅰ雌一。以鸟及书属尉史文,令输。文不肎(肯)受,即发鸟送书,削去Ⅱ其名,以予小史适。……8-1562[96]
文中启陵乡啬夫让尉史文运送鸟,但“文不肯受”,故无法确定这项工作是否为尉史的分内职责,但至少能说明尉史在协助县尉之外,也有从事其他工作的机会。
在前引岳麓书院秦简《尉卒律》中,士吏和尉、尉史是连坐的组合,自然我们会联想到其性质也应该相同。不过在秦代文献中,三者组合到一起,多发生在派发戍役和管理军事事务的场合:
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97]
不当稟军中而稟者,皆赀二甲,灋(废);非吏殹(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98]
士吏的武职性工作除了体现在军务外,还表现在处理刑狱:“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仓守阳敢言之:狱佐辨、平、士吏贺具狱。……”(5-1)。[99]所谓具狱,整理者认为是“完成案狱文书”,兼之与狱佐共同处理,士吏无疑肩负着刑狱方面的职责。另外,张家山汉简也有士吏参与捕盗的记录,《二年律令·捕律》:“盗贼发,士吏、求盗部者,及令、丞、尉弗觉智(知),士吏、求盗皆以卒戍边二岁,令、丞、尉罚金各四两。”[100]“群盗、群盗发,告吏,吏匿弗言其县廷,言之而留盈一日,以其故不得,皆以鞫狱故纵论之。□□□□发及斗杀人而不得,官啬夫、士吏、吏部主者,罚金各二两,尉、尉史各一两。”[101]士吏在秦代或许也有此职责,只是史籍缺载而已。[102]
众所周知,亭是秦汉时期县域中管理地方社会治安的基层机构,亭的设置、功能等问题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秦代史料中出现与“亭”相关的语词有多种,也导致学界对秦代亭的理解多有分歧。在近年新出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可以看出秦亭有两种功能,即乡亭和市亭:在里耶秦简《迁陵吏志》中提到“校长六人”,校长为亭的长官,则迁陵县设有六亭。该县有启陵乡、都乡、贰春乡共三乡,则平均一乡范围内有两亭。另一支简也可佐证这一观点:“传畜官。贰春乡传田官,别贰春亭、唐亭。”(8-1114+8-1150)[103]在文书传递过程中,贰春乡还要把文书抄送到贰春亭、唐亭,说明这两个亭和贰春乡有关系,而贰春“亭”“乡”同名,且不是乡统亭的关系,那么这只可能是因二者位置接近使然。这就是普遍设立的乡亭。在《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案例《芮盗卖公列地案》中,出现了亭,“欲受,亭佐驾不许芮、朵”[104],文中的“亭佐”自然是亭吏。不过《里耶秦简》涉及的亭吏,并无亭佐,并且结合这个案例,它讲的是关于市场用地买卖收受的问题,这种亭或许就是以前学界所说的兼管市场事务的亭,[105]要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106]
秦代亭的长官为校长,[107]其主要职责为捕盗,维护地方日常治安。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群盗》:“爰书:某亭校长甲、求盗才(在)某里曰乙、丙缚诣男子丁,斩首一,具弩二、矢廿。”[108]从里耶秦简《迁陵吏志》看,校长在迁陵县的吏员员额中,与啬夫、令史身份相同,为国家正式吏员。亭中有求盗。和校长一样,他主要工作是缉捕盗贼,如上引《封诊式·群盗》。不过,求盗还不算国家吏员,里耶简8-2027:“小男子说。今尉征说以为求盗。”[109]“征”当为征发,县尉征发小男子为求盗,说明其身份为服役者。而《岳麓书院藏秦简》(肆)记载的一条兴律有:“当为求盗,典已戒而逋不会阅及已阅而逋若盗去亭一宿以上,赀二甲。”[110]也就是说这具体由基层里典来操作,和其他力役一样。前一简言“某亭校长甲、求盗才(在)某里曰乙、丙”,求盗写出其所属里名,而校长则无,说明其身份的差异,求盗是由本地征发而来。
除了县尉及其直接管辖的亭构成了地方武职系统的基本架构外,在地方行政系统中还有这样一些职官负责武职类事务:
一是狱史。在秦代,狱史的主要职责是参与案件审理。[111]不过在官僚制度早期,不同机构和职官间的分工有时不够明晰,亦有交叉之处。狱史也承担了缉盗的工作,在《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所记录的几个案例中,就有追捕“盗”的记录,如《盗杀安、宜案》案:“•即令狱史触与彭沮、衷求其盗。”[112]并且,狱史在捕盗时还与求盗一起行动,《尸等捕盗疑购案》“即(?)令(?)狱(?)史(?)驩(?)、求盗尸等十六人追”[113]。求盗本是亭之役吏,狱史能够与之执行追捕盗贼的任务,并且狱史为国家吏员,求盗为力役,狱史可能拥有统领求盗的权力,这样狱史和校长一样,也是县中武职官员系统中的一员。狱史捕盗在秦代律令中也有明文规定,《岳麓书院藏秦简》(伍):“诸它官不治狱,狱属它县官者,狱属所其遣狱史往捕,即令捕者与封。”[114]并且和狱史相关的狱曹,也显示出这一方面的特征。里耶简8-1823:“狱南书一封,丞印,诣洞庭尉府。丗三年十一月癸酉夕。”[115]“狱南书”即“狱南曹书”的省写,是迁陵县列曹,他写出的文书直通郡都尉府,而郡尉是郡之军事长官,故而这也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狱史的部分武职特征。虽然狱史和校长都有带领求盗缉盗的职责,但是二者还是有一些差别:狱史捕盗通常是已经发现了案发现场,甚至有了明确的嫌疑人,其工作带有勘验破案的意味。如《尸等捕盗疑购案》是“走马达告曰:盗盗杀伤走马好□□□部(?)中(?)”[116],即已经有人报告了案发现场时被派去追索。而《盗杀安、宜案》则是因为之前对案发现场,“令狱史彭沮、衷往诊”[117],即在两位狱史已经勘验过案发现场后又被派出,他们追捕盗贼时已经掌握更多的信息,是有目标的追踪。校长则是一般意义上的追踪,比如同样在《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的《癸、琐移谋购案》中,因为“治等群盗盗杀人校长果部”,所以“州陵守绾令癸与令佐士五(伍)行将柳等追”,[118]从“部”字看,只要是在其所辖部界内发生了案件,都要追踪,是其基本职责,至于案件的侦破勘验等工作,与其无关。
二是发弩。里耶秦简有:
丗年十一月庚申朔丙子,发弩守涓敢言之:廷下御史书曰县Ⅰ□治狱及覆狱者,或一人独讯囚,啬夫长、丞、正、监非能与Ⅱ□□殹,不参不便。书到尉言。·今已到,敢言之。Ⅲ8-141+8-668
十一月丙子旦食,守府定以来。/连手。萃手。8-141背+8-668背[119]
对此,《校释》说:“司射弩的兵种。”在《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也两次出现了“发弩”。整理者在一处语境为“•材官、趋发、发弩、善士敢有相责(债)入舍钱酉(酒)肉及予者,捕者尽如此令,士吏坐之,如乡啬夫”,解释为“专司射弩的兵种,由 ‘发弩啬夫’统领”[120]。发弩同“材官”等并列,这样解释说得通,也暗示着他们隶属于野战部队,而非地方行政系统的职官。不过在另一处,《岳麓书院藏秦简》 (肆)的整理者又解释为“两类组织春秋试射的官吏”[121],若比照汉制,则又像地方行政系统的吏员。另外,简8-149+8-489所说的是一组受赀刑和赎刑的群体,其中有发弩一职,和他并列的职官和身份有司空守、司空佐、库啬夫、库佐、髳长、校长、仓佐、田佐、令佐等,[122]这些职官都是县属稗官诸机构,那么同理发弩也当如此。发弩是否属武职系统呢?目前并无直接证据能证明这一点,但是从其出现的语境或可旁证其属武职系统:
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丗三年十月甲辰朔壬戌,发弩绎、尉史过出貣罚戍士五(伍)醴阳同□禄。廿Ⅰ令史兼视平。过手。Ⅱ8-761[123]
发弩和尉史共同出貣罚戍者,尉史和罚戍这两个语词都与军政系统相关,那么发弩也可以此视之。不过,有学者认为发弩是县尉的属官,还是值得商榷的。[124]其重要的一条证据就是这条简文,认为发弩和尉史同出貣粟米,尉史是尉的属官,那么发弩也就是其属官。其实,这条材料也可以这样理解:因为貣的对象是“罚戍”,即戍守者,和军事相关,所以有关的军事官员都要参与。如果把眼光放到里耶秦简所记廪食模式可以发现,除了仓以外,其他机构根据需要也都有发放口粮的记录,但相关人员未必来源于同一机构的官吏。我们曾对里耶秦简中廪食类简仓佐出现的频次做过统计,“佐和仓啬夫组合11次,和司空组合3次;与田官组合11次;与启陵乡、贰春乡组合12次”[125]。也就是说,尽管发弩和尉史一同发放粮食,但也不一定意味着同属一个机构。并且发弩指的是发弩啬夫,而啬夫是诸官机构的长官,尉在里耶秦简中所表现出的地位也与诸官相似而稍高,在一个机构内又设置性质相同职官是无法想象的。虽然秦简没有发现发弩的具体工作,但是在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一个案例提到:“苍即与求盗大夫布、舍人簪褭余共贼杀武于校长丙部中。丙与发弩赘荷(苛)捕苍。”[126]这是汉初的情况,二者时间相去不远,秦代的发弩有时应该也会协助校长工作。另外,在郡中同样也有发弩机构:“衡山守章言:衡山发弩丞印亡,谒更为刻印。命。”(8-1234)[127]衡山为郡,郡中有“发弩丞”,比照秦汉官制,大约和仓丞、库丞等一样,也是郡一级的机构。而在张家山汉简《秩律》中,还提到了“中发弩”“枸(勾)指发弩”“郡发弩”等,这可能是当时各层行政机构中普遍设置的武职或机构。
二 武职系统的职能及运作
如上所述,秦代国家在地方行政机构中设立了专门的武职类机构和职官,以此保证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统治。就县级政权而言,县尉是最主要的职官。我们以县尉为中心,从职能角度来观察这套系统,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管理地方日常治安是其基本职能。县尉通过亭来控制地方社会中出现的犯罪行为,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求盗追捕辠(罪)人,辠(罪)人挌(格)杀求盗,问杀人者为贼杀人,且斲(斗)杀?”[128]也就是说亭吏追捕罪人是其基本工作。亭通常分部管理,管辖其地界内发生的案件:
盗马 爰书:市南街亭求盗才(在)某里曰甲缚诣男子丙,及马一匹,骓牝右剽;缇復(复)衣,帛里莽缘领褎(袖),及履,告曰:“丙盗此马、衣,今日见亭旁,而捕来诣。”[129]
•癸曰:【□□】 治等群盗盗杀人校长果部。州陵守绾令癸与令佐士五(伍)行将柳等追。【□】 迹行道沙羡界中,琐等巳(已)捕。[130]
前一条材料是说“丙”盗窃了马和衣,在市南街亭旁被发现,因而被市南街亭求盗甲抓获。后一条简文明确提到了“校长果部”,有“部”的概念。说明是分部负责。但在校长果部发生的案件,州陵守绾却命令另一位校长癸“与令佐士五(伍)行将柳等追”,是因为“群盗盗杀人”,按照汉初法律对群盗的界定为五人以上相与为盗,超过了一个亭的处理能力。需要县中统一调配武力。前引里耶简9-1112就是一个实例,这条简文是说唐亭旁有盗大约30人,亭壮卒少,人手不够,并且还无法倾亭追捕,因此请求县中支援。之后的流程是由县丞命令相应的负责官吏,也就是尉和乡主,后者大概是因为唐亭在该乡界内。而尉则“下亭鄣,署士吏谨备”,统一部署县中相关亭和士吏做好准备。这也显示在地方武备中,县丞还是中枢,具体工作则由尉负责,这也是尉和令、丞关系的一个反映。丞让乡啬夫、尉“以律令从事”,然后又交待具体处理方式,其权力在尉之上。除此以外,亭还承担了部分驿传的功能:
尉敬敢再(拜)谒丞公:校长宽以迁陵船徙卒史Ⅰ 【酉阳,酉阳】□□ 【船】 □元(沅)陵,宽以船属酉阳校长 徐。今司空 Ⅱ□□□□□□丞公令吏徒往取之,及以书告酉阳令Ⅲ来归之。盗贼事急,敬已遣宽与校长囚吾追求盗Ⅳ8-167+8-194+8-472+8-1011发田官不得者。敢再(拜)谒之。8-167背+8-194背+8-472背+8-1011背[131]
迁陵校长宽从水路将卒史送到酉阳,与酉阳校长徐交接。均由武职官员承担,可能因为洞庭郡为秦新拓展疆土,出于安全考虑使然。《睡虎地4号秦墓木牍》有:“新地多盗,衷(中)唯毋方行新地,急急急。”[132]在一封私人书信中,因为新地多盗,嘱咐要“毋方行新地”,说明秦虽然占领新地,建立了政权,但安全形势却不容乐观,因此简8-167+8-194+8-472+8-1011校长“徙卒史”,也有护送的意味在内。另外,这或许有制度规定,比如里耶简有:“邦尉、都官军在县界中者各Ⅰ皆以门亭行,新武陵言书到署Ⅱ……Ⅲ”(8-649)[133]这是要求军事系统的官员在县界中依亭走行,而其他官员也可与此比照。
以尉为中心的武职系统除了负责县域的日常治安外,也兼负本地屯戍者的管理。里耶秦简8-1552:“敢告尉:以书到时,尽将求盗、戍卒喿(操)衣、器诣廷,唯毋遗。”[134]这是县廷要求尉带领求盗和戍卒到县廷。求盗和戍卒代表了地方治安和屯戍两个系统。《里耶秦简》第二卷中也有一条相关简牍:
更戍卒士五(伍)城父成里产,长七尺四寸,黑色,年卅一岁,族Ⅰ卅四年六月甲午朔甲辰,尉探迁陵守丞衔前,令Ⅱ9-757[135]
从残缺的简文能看出县尉和戍卒之间在管理职责上有相应的联系。不仅如此,在尉课中,其内容亦与戍卒有关:
【尉】 课志:AⅠ卒死亡课,AⅡ司寇田课,AⅢ卒田课。BⅠ·凡三课。BⅡ8-482[136]
三项考课内容中,有两项与卒相关。卒死亡课是关于卒的日常生活,卒田课则是卒的工作之一。尉这套系统对戍卒的管理包括这样几方面:其一,征发戍卒。前引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中的戍律“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县啬夫即县令,负责县中总体工作,而尉和士吏则是武职系统的官员,他们应是行戍工作具体负责人。其二,给戍卒发放日常口粮。除前引简8-761有“发弩绎、尉史过出貣罚戍士五(伍)醴阳同□禄”外,里耶简中还有:“□出贷吏以卒戍士五(伍)涪陵戏里去死十一月食。Ⅰ尉史□出。狗手。Ⅱ”(8-1094)[137]这也是尉史出贷口粮给戍卒。尉史是县尉的属吏,因而可以认为这也是代表武职系统的行为。其三,负责日常的军事训练。《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收录了一条律令:
试射者,皆必以春秋闲时殹(也)。今县或以黔首急耕∟、穜、治苗时已乃试之∟,而亦曰春秋试射之令殹(也),此非明吏所以用黔首殹(也)。丞相其以制明告郡县∟,及毋令吏以苛(徭)夺黔首春夏时,令皆明焉。以为恒,不从令者,赀丞、令、令史、尉、尉史、士吏、发弩各二甲。[138]
这是国家规定农闲练兵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其中县里的责任人有“丞、令、令史、尉、尉史、士吏、发弩”,丞、令、令史是行政系统,他们要对县中总体事务负责。尉、尉史、士吏、发弩这套武职系统职官则是军事训练的直接责任人。并且两套系统共同负责地方军务,也说明县中武职系统并未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
由上述可知,秦代国家为了巩固对地方的控制,在县级政权设置了一套武职系统,但是因为制度草创,也表现出混乱的一面,比如作为县尉统领军队系统的戍卒和警察系统的校长、求盗,职能区分并不明显。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是帝制初期,国家为了加强对新占领区的统治,强化地方武备,将地方社会秩序稳定在既定统治轨道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