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日本,关于社会法的概念和范畴有各种学说,但毋庸置疑,都把社会保障法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明确社会保障法在社会法中的地位,对社会保障法的法理溯源和法律解释都具有重要作用。
一 社会法的产生
“社会法”一词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从德国传入日本,当时日本正处在社会激烈动荡时期,在“富国强兵、殖产兴业”理念下,社会立法急速增加,新潮的“社会法”一词在也大正时代末期、昭和时代初期成为流行的词汇[40],学者意识到了“市民法与社会法”的历史的社会的意义[41],还创造出“法律的社会化”等用语以及“社会法学派”。
在日本,社会法“真正成为独立的法领域,并获得实定法上的根据,是战败以后的事。”[42]二战后美国占领军在日本实行战后民主政策,日本政治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变革。同时,这个时期也是日本解决和克服战后社会经济混乱的非常时期。1946年11月3日公布了日本国《宪法》(1947年5月3日实施),其中第25条规定,“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为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而努力”,明确了国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宪法》上的义务。由于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和社会立法的加速进行,为社会法理论研究提供了崭新的平台。但学者对“社会法”有不同的研究视角,形成了“法的社会化”论和“生存权”论等代表性理论,而社会保障法在不同理论中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 法的社会化论与社会保障法
以桥本文雄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社会法是在市民法的社会化的过程中,通过对市民法的修正而产生的,该学说被概括为“法的社会化”论。桥本对社会法的产生过程进行了梳理和分析,认为“‘社会法’不是从其产生之初就被确立的概念,是学者对一团的法域或一定的法系所附加的现实的称呼。另外,也不一定是由制度上的命名而产生的”[43]。从社会法的衍生过程可以看到,社会法发展的开端是有关劳动者保护法,此后,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契约法、劳动者保险法相区别,包含这三个领域的新的《劳动者法》(Arbeiterrecht)产生了。但随着社会保险适用主体范围的扩大,《劳动者法》演变为《被雇用者法》(Arbeitnehmersrecht)、《被雇用者保护法》(Arbeitnehmerschutzrecht),另外劳动者保险法被称为社会保险法。这样涵盖上述立法的《社会立法》《社会政策立法》(soziale od.sozialpolitische Gesetzgebung)的概念出现了。
按照法社会化的理论,社会法与市民法都是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物质基础的,社会法吸取了市民法中的积极意义,但与市民法是平行的、相对独立的。社会法是以生存权、劳动权、团结权等为代表的社会基本权思想为根基的,不是按照公法、私法的严格界限而分立出来的,而是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而产生的新的法领域。因此,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保护反资本主义的“社会集团”法无疑成为社会法的重要领域。[44]
三 生存权论与社会保障法
“生存权的社会法”论的代表人物是沼田稻次郎教授。他认为,“市民法是以近代市民社会为母胎孕育产生的……近代法的法理的血脉是从私法原理的心脏中流出的”[45]。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更加激化,为了解决结构性的社会问题,局部的、偶然的法律措施已经无法对应,需要对以前的法律原理加以修正,而这正是从市民法到社会法的立法变迁过程。沼田教授指出:“从市民法向社会法的转移并不只是从一般私法的民法向社会立法的制定法上的规范意义的变化。并且,社会立法具有混入了公法规定的一面,这并不仅是公法对私法的浸透过程,市民社会的直接的法律意义应该是与实定法原理的推移过程,包含自身变化的过程,进行相互规定和把握的问题。”[46]“社会法也作为与原来公法和私法相对的第三法域,是与公法和私法交错的领域,这样的规定并非形式上的不得已,而是根据公法和私法的共同原理的变化,在交错的法域应该具有的性质上的关系。”[47]
沼田教授认为,法律的前提是现实社会的存在,法律是对现实社会秩序的反映,就社会法的理论基础而言,“社会法反映的是在国民经济中,在生产和分配的诸关系内生活的具体的社会人”,“市民法原理的贯彻,激发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结构性矛盾,对(市民)生存权带来了威胁,社会法的规范原理是承认这种受到威胁的社会集团的生活事实,考虑到生存权而基于社会正义进行的规制”。而作为社会法中的社会保障法,则是劳动者阶级通过阶级斗争要求生活保障的立法,国家通过立法实现“参与”与“自治”,社会法具有的保障生存权的法律效力,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也决定了其历史地位。[48]这种以生存权为基础的社会法理论随着时序的发展,逐渐演变为日本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