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内容入手,分析其通过区域分工提高国土空间开发效率的理念,发现环境保护并非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唯一目标。本书尝试超越环境规制的分析框架,提出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法律制度设计,应体现多重价值目标: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基础上践行主体功能差异化的发展理念,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实现这部分民族地区的发展转型。从而应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众参与、民族区域自治这四大原则指导下,进行环境规制、生态补偿、市场激励同时起作用的综合法律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