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类比推理的划分和性质
什么是类比推理?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都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的定义,但目前尚未在定义上取得共识。[1]粗略地说,类比通常是指对两类对象在性质和关系方面的类似性做出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推断。即根据这种类似性,从一类对象的一些已知性质和关系,推出另一类对象可能有的性质和关系。
类比推理的性质与划分推理的方式分不开。我们首先考察推理的划分。我们知道,传统上对于推理划分为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演绎推理是在逻辑上定义为前提真保证结论为真的推理。归纳推理是前提真不能保证结论为真的推理。从范围上看,演绎推理的范围很小,归纳推理则是除了演绎推理之外的所有推理,因此范围很大。类比推理作为前提真不能保证结论为真的一种推理,应该归属于归纳推理。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彼此不能相互辩护,各自也不能辩护自己。
而较近的研究显示,演绎进路辩护类比推理和归纳进路辩护类比推理都出现过。[2]因此,有学者认为类比推理是除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之外的第三种推理。这种划分看似很新颖,其实是没有多少意义的。从认知上看,这种划分并不会增进人们对于推理以及类比推理的认识。相反,认知科学中推理的划分对于类比推理的认识倒是有益的。此外,这种三分法的推理划分很容易遭到反驳。若将类比推理作为单独的一种推理方式从归纳推理抽取出来,那么我们同时有足够的理由将溯因推理、启发式推理都从归纳推理抽取出来当作单独的推理,这样我们就会四五种推理方式或者更多。这样一来划分也就失去意义了。因此,我们采取传统的二分法,即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而类比推理是归纳推理的一种。
这种逻辑上的划分与下文的认知上的划分并不冲突。相比于逻辑上的划分,我们更倾向于认知上的划分,因为认知上的划分(得益于认知科学的研究)突破了传统的截然相反的二分方式,有一种分类学上的优势。而且认知上的划分也对于类比推理在认知和推理中的角色地位的识别更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