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作为人类的一项指向未来的活动,决策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行政决策作为行政管理的先导与核心,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始终,是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主要体现,决定着行政管理的方向、内容和结果。重大行政决策在一级政府的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关键性和全局性的地位,重大行政决策的正确与否,与国家安全、经济繁荣、人民幸福和社会稳定密切相连,息息相关。
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错误的决策造成的影响往往带有全局性,其后果无法估量。有报道指出,我国随意盲目的决策、追求政绩的决策、以权谋私的决策失误率高达30%[1]。有关统计证实,一些地方“拍脑袋”引进项目的利用率只有20%左右;工程的平均寿命只有25 年左右,这些工程项目很大一部分是决策失误的“折腾工程”。[2] 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频仍乱象,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破坏了社会公平价值观,而且还滋生了贪污腐败,给政府形象和公共资源造成了巨大损失。遗憾的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问责机制在十八大前已有初步探索,但问责不严、问责不规范问题仍广泛存在”[3],过去数年来为此承担责任的决策者更是屈指可数。
党的十八大以来“打虎”“拍蝇”和“猎狐”的反腐败运动,在“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塑政治生态,提升人民幸福感的同时,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在奋力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中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制度实践还存在明显让人感到忧心的问题:各级政府经验决策、主观决策甚至随意决策、违法决策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尽管有些地方和单位出台了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但也大多大而化之、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可以说,“急功近利”、“长官意志”和“拍脑袋”的行政决策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的损失,数十年来都一直是个欲说还休、却又无法回避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