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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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课题研究的基本内容

当前,中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制度实践杂糅了太多复杂的政治考量,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也体现了更多“地方性知识”的本土特征。许多行政决策不能落实,许多决策者敢于轻率决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行政决策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缺乏,以至于经常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得不到及时追究,放纵违法行为人的现象。因此,在制度上扎牢责任追究的篱笆,以完善的制度封堵行政决策失误的漏洞、避免重大决策损失的重要途径。

我们认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问题的研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才算周全:由谁来承担行政决策责任,谁来追究行政决策责任,如何追究行政决策责任,承担怎样的行政决策责任。换言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问题的研究至少应当包括:追究主体,追究依据,责任主体,追究程序和责任形式。基于本书论述的主旨以及服务现实需要的原因,我们在正文的论述中,认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法治化过程中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三个。

一是行政决策失误的法律界定。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前置性条件,就是行政决策失误的准确判定。换言之,行政决策失误的判定不准确,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必然会出现严重偏差或错误。而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判断是允许误差和失误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有时也会对行政决策的评判存在某种歧视偏见和主观臆断。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实践中,行政决策失误的判断,有时并非一目了然,甚至责任异常难以界定和划分乃是复杂的常态,这在相当程度上都与行政决策失误的判断标准与法律界定有关。因此,在本书的论述中,我们也会尝试性地对行政决策的法律界定问题作出一个可供操作的表达。

二是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主体问题。即要明确追究谁的责任和谁来追究的问题。行政决策是一个作出判断的连续过程,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责任者,建立与完善相应的论证责任制、评估责任制、领导责任制。一旦行政决策失误,责任泾渭分明。为此,应当从制度构建入手,准确界定公权力的运行边界,消除各部门、各人员之间的权力模糊地带,消解权力交叉和职能重叠现象,在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追究类型、责任追究程序等环节中予以合理规范,实现责权一致,追究到位。

三是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问题。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的价值,关乎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正义问题,同样值得重视并予以法定制约。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旨在规范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顺序、步骤、方式和时限问题,这一环节中的任何阻碍或者偏离,都会有悖于程序设置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在正当法律程序意义上,合法正当的决策责任追究程序,不但可以惩戒造成决策失误的人员,也可以给行政决策作出主体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无论是党内的问责,还是法律责任的追究都要依规而行、循法而治。

基于此,本书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引言。本部分主要是提出研究的主题,并对研究意义、研究的国内外现状、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框架、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之处作个前提性的交代,以期为正文的论述作一个基本的铺垫。我们认为,任何研究都应当建立于一定的知识平台之上,并做好理论支撑的准备。一方面,现有的研究必然要以传统的既有学术积累作为基础和评判的对象,只有针对既有的理论缺陷对症下药,才可以在新的学术平台上有所提升;另一方面,新的学术研究,也需要借助于此前的学术积淀,并在丰厚的前期基础上更进一步,作出更为合理成熟的理论升华。

第二部分,即本书的第一章,是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前提性认知。这一部分是本书研究的逻辑起点,重在对研究主题的一般理论进行阐释分析。本部分讨论从多个学科对于行政决策基本内涵的不同认识开始,进而从现代法治的视角研究分析作为未型式化行政行为的行政决策概念的法学表达、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法治意蕴等问题进行前置性说明,从而,为后文论及的行政决策及其责任追究类型化模式提供前提性的基本共识与论述铺垫。

第三部分,即本书的第二章,是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要素界说。本部分旨在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要素进行铺垫性论述。重点基于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核心范畴(主体、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及效果)等框架性考量,并结合课题研究重点关注的对象、篇章结构以及篇幅限制,着重分析讨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主体范围、事项范围以及可以追究的责任类型等内容,意在为进一步讨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实体法治路径构建提供框架性思路。

第四部分,即本书的第三章,是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实践难题。本部分主要是从中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变迁、党内外规定的现实文本出发,考察分析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宏观积极态势和制度实践困局,并具体展示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困局的外在影响,以期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法治化构建作一个基础性的交代。

第五部分,即本书的第四章,是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实体法治规制。本部分是基于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制度现实难题的讨论,重在讨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摆脱困局的实体法治要求和路径。重点讨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重要支撑制度(责任类型衔接制度、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官员复出限制制度、失误经济赔偿制度和失误责任减免制度)、基于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法理构成要件的内部规制和基于责任追究体制的外部监督,意在回应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现实诉求,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法治走向提供实体法治内容的建议性观点。

第六部分,即本书的第五章,是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法治规制。本部分主要是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实体法治要求论述的基础上,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针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制度的现代诉求,侧重于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法治的规制问题进行详细论述。讨论集中于在从制度文本和实践操作两个侧面,在直面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缺失和程序失范的基础上,全景式论述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基本程序要件,以及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环节的特别程序规范,力求通过本部分的论述实现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学术阐释,为该制度的全面法治构建提供较为全面的路径方案。

第七部分,结语。本部分的论述主要是对前文各部分内容进行简要总结,秉承回应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实践的务实精神,归纳本书的主要观点与现实回应,如应当有效化解“勇于决策”与“严肃追究”之间的逻辑悖论,实现重大决策权激励与约束的张力平衡,改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功利性官场政治生态等,并在总结本书全貌的基础上对正文中的一些问题作出说明,并进一步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未来预期提供更为广阔、更为清晰的勾画和描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