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大城市治理体系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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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层街居治理体制的恢复和发展

北京基层治理体制发展的第二个时期是从改革开放初期到20世纪末,即1982年全国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重新公布了1954年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使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性质和地位再次从法律上确定下来,到1998年北京市委召开第一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可以看作这一时期的结束。这一阶段单位体制对基层依然发挥重要作用,但力有未逮的地方越来越多;在空间层面街居体制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作用越来越大,但职责过多、权力过小的矛盾张力也逐渐凸显出来。

一 社会转型与街居职能的增加

街道办事处逐渐恢复以后,一个重大趋势是街道办的职能不断扩展,居委会承担的工作也不断增加,特别是经济功能的增加。在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就普遍性而言,街道和居委会职能的变化与我国改革开放的脉络、单位体制的消解、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央地关系调整等密不可分。

首先,单位体制的逐渐弱化是街道办事处职能扩展的必要前提。单位体制的消解,一方面,使得“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依附于单位的“职工”变成了独立的居民;另一方面,原单位所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也逐渐被剥离,转由政府部门承担,导致了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职能大大扩展,这是基层政府将工作移交给街道办事处的先行条件。

其次,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为街道办事处的扩张奠定客观基础。这体现在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及多元化、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快速提升等诸多方面,随之而来的,是城市人口的增多,城市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加等客观事实。

最后,对地方政府的增权赋能导致街道办事处职能的扩张。为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中央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央地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出台了一系列简政放权政策(如赋予城市区级政府较大的规划管理权限)和国家扶持政策(如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并建立了以经济发展为主要指标的地方考核及晋升机制。市、区级政府成为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者。作为区政府派出机关的街道办事处不仅承接了大量带有“善后”性质的社会管理职能,而且也需要承担发展经济的职能——从早期的直接办企业,到后来的协税保税、招商引资。随着改革的深入,北京市的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城市基层管理任务不断加重。

二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街道职能

1985年5月,北京市政府赋予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权、人事管理权、财务管理权和必要的执法权,明确街道办事处有权统一组织设在街道的工商、市所、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协同运作,进行地区性的综合治理工作。1987年6月,北京市政府决定建立街道财政。经过一系列的改革,街道办事处的积极性进一步调动起来,工作更加活跃,作用越来越大。西城区德胜门外街道办事处实行财政包干后,狠抓增收节支,开发税源,1987年街道财政收入271万元,完成定收基数的129%,超收61万元;1988年街道财政收入398万元,完成定收基数的190%,超收188万元。两年街道办事处超收分成87.8万元,加上城市服务费返还24.7万元,街道财力大大加强,不仅解决了办公用房,扶持了托、幼、残事业,支持了街道企业的生产,还给干部、积极分子发奖金。全市的街道集体经济分为街道联社、街道福利生产企业、居委会兴办的便民服务事业、人防工事的利用等几种形式。街道联社是1979年以后,为安置大批返城知青,缓解社会矛盾,在原“五·七”生产服务业的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派出干部和离退休人员做骨干,以家庭妇女、知青为主发展起来的。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已办企业2341个,职工队伍达95103人,1988年联社企业产值达28.63亿元,利润3.16亿元。

进入20世纪90年代,北京的街道工作尤其是在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发表以后,明确街道工作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1993年北京市委召开的第一次街道工作会议要求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大力促进经济工作的开展,保持社会的稳定。一方面,把发展经济放在街道工作的中心位置,街道各部门都要围绕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并为之服务;另一方面,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防止认识和工作上的片面性。街道履行管理和服务的财力保障,主要来自三个部分,一是财政拨款,二是税收分成,三是街道经济的收益。街道经济在安置富余劳动力、方便居民生活、弥补管理资金缺口、改善基层工作条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街道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加大第三产业在街道经济中的比重,为此各区要规划建设一批永久性集贸市场,让商贩退路进厅;街道要抓住时机推进对外开放,大力发展外向型企业和外资企业。

当然,除了经济工作外街道的其他工作也得到了更多重视。1996年第二次全市街道工作会议提出街道工作是首都的基层基础工作。街道是保持首都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 “第一道防线”;是做好“四个服务”的第一线;北京是首都,街道是一个大窗口,直接反映首都的精神面貌;街道承担越来越多的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职能。随着城市的发展,特别是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城市的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原有的市、区、街三级管理职能分工,已经不能适应日趋复杂的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相当一部分城市管理职能从市、区政府分出来向街道转移。街道的管理任务不断加重,难度不断加大,要求也不断提高。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化,在传统体制下企事业单位承担的许多社会职能也逐渐分离出来,大批富余人员将从原有的工作岗位上分流下来,其中不少工作由街道承担。明确区有关职能部门设在辖区内的派出(下属)机构或专职人员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双重领导。

这一时期街道工作存在几个突出问题和矛盾:一是街道办事处的法定性质和实际承担的职能、任务的矛盾。与新中国成立初期街道办事处的任务相比,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已经实现了两个带有根本性的转变,即从单一的居民工作转变为地区性的综合管理;从单纯的民政工作转变为地区性的综合服务,任务迅速膨胀。二是街道办事处与区职能部门之间“条块关系”的矛盾。街道办事处和区职能部门的派出(下属)机构隶属关系不同,它组织、协调、监督区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难度较大。街道办事处承担的责任与赋予它的权力也不适应。据统计,办事处有执法任务的工作10项,只有2项有执法权,其余8项只有检查、监督、协调权,没有处罚权,而没有处罚权,检查、监督、协调的权力也落不到实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北京市委从1998年到2004年召开了五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做了更加系统的体制机制设计,从而标志着新的基层治理格局的形成。

三 居委会职能的恢复优化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彻底纠正了“左”的指导思想,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也出现了一个新的局面。1980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颁布了1954年制定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等,使居委会的工作很快恢复起来。同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做出“关于贯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定”,重申城市居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规定凡应由政府和业务部门承担的任务,均不得推给居民委员会去办;规定居民委员会不接待外调、不刻公章、不出具各种证明材料等,认真解决居民委员会负担过重问题;明确在居民委员会等群众组织中担任工作的积极分子,他们的工作是义务性的,主要应从退休干部和工人中选出。到1991年全市居委会成员中离退休人员占75.3%。

在改革、开放、搞活的新形势下,北京市的居委会与街道一样,经济功能越来越多,积极兴办小型企业、便民服务事业成为居民委员会的重要职能。到1988年年底,全市居委会共建立起小副食、小修理、服装加工点、托儿所、存车处等9371个。居民委员会年收入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有1062个,收入在万元以上的有100个,最多的收入达60万元。既方便了群众,又为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创造了物质基础,增强了活力。

不过居委会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中也面临着许多困惑,特别是经济建设过多占用了处理社会民生的时间和资源,导致居委会服务群众的质量和水平有所下降,降低了居委会在基层群众心中的重要性,引发了决策者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