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环境权与参与式环境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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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民环境权的理论分析与法律解释

综观世界各国近代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往往是以严重的环境破坏为代价。尤其是工业革命后世界各国不断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平衡被打破。

学者余谋昌提出人类历史经历了渔猎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如今正向一种新的文明——生态文明过渡。[1]在渔猎文明和农业文明时期,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自然环境与人类生存发展处于基本和谐的局面,环境的自净能力处于可控范围之内。进入工业文明之后,生产技术、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人类社会进入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人类开始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换取物质与精神财富,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大自然给予人类猝不及防且强有力的反击,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出现了各种威胁生态平衡、人类自身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问题,逼迫人类不得不开始反思。

人类逐渐意识到人与自然间的和谐关系已被打破,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将会对生活质量甚至生存带来不利影响,环境资源开始呈现出稀缺性,原本看似与生俱来的权利如阳光、新鲜空气、干净水源等被损害,环境问题严重威胁了生命权和健康权。面对这种情况,人类只有及时采取行动挽救失衡的生态环境才能保障生存权不受侵害。因此,人们希冀通过制定和完善环境法,以此约束和惩罚向自然环境排污者破坏环境的行为从而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生活权利。但排污者认为由于自然环境并非个人财产,向自然排污并非对某个人的侵权行为,同时“传统的宪法或其他法律,虽然规定了许多基本权利,却没有明确规定人们的环境权利,这就使法律处于对污染者软弱无力和对被污染者无能为助的状态” [2]。环境污染的日趋严重和法律法规中关于公民环境权的空白,引发了国际范围内针对环境权理论和实践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