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是关乎国民整体健康素质的一项基础工程,需要纳入公共健康与服务体系建设。法治之维,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具有清晰的法律权利属性,它始终将“尊严”和“自由”贯穿到群体的均衡发展之中,因此具有了指向性的价值和意义。“善治”的最终诉求是实现权利现实转译,其突出强调治理权的优化配置,并要求建立跨领域合作,协调运行的制度体系。治理权依法运行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深化改革的关键,这确定了体育法治化发展的战略思路。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具有多元价值内涵,其在多维发展中,逐步建构起了“五位一体”的法治体系——以群体基本权利为导向,不断优化和稳固治理秩序,以实现决策权、管理权、实施权,以及运动伤害预防和司法救济的有序衔接和融合。本书立足法学视角,在充分借鉴国际和西方国家优势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综合多学科理论观点,运用文献资料法、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法哲学研究方法、法解释学方法、归纳演绎法、PESTLE宏观环境分析模型对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依法治理进行了探讨,主要内容和观点如下:
第一,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与人权哲学理念高度契合,形成了具有典型特征的权利内涵。人权哲学以“实现人的尊严”为核心,奠定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是强调尊严的文化和教育实践活动,它通过制度性的社会建构实现群体均衡发展,深刻体现出人权哲学的本体性特征。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是一项基本权利,通过人格赋权,提升个体可行能力不断拓展着内涵,将其纳入国家法律人权框架,确立了依法治理的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已经建构起了具有东方哲学智慧的人权体系,这不仅为青少年体育法律权利建设奠定了思想基础,而且也为拓展国际人权理论提供了新的视角,注入了中国话语。
第二,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回归本源,突出了运动实践中主体的理性存在。在历时性和共时性发展中,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形成了多元价值内涵,其中维护和实现群体尊严价值是起点,始终贯穿于主体的运动体验与成长之中,其所彰显的主体性和群体性二元属性不断创生出体育权利现实转译的内在逻辑;教育价值和身心健康价值是两翼,根植于“人的全面发展”,搭建起了多元融通的培养通道;社会拓展和人力资本则是价值向度的有效延伸,通过典型的资本特质和体育文化载体,不断实现与其他领域的共生共荣。从现实发展看,多元价值内涵指向青少年群体的均衡发展,这为进一步塑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公民素质奠定了基础。
第三,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治理以群体权利的实体化转译为核心诉求,各类权力的配置和运行都被纳入了元治理的框架中。“权利导向下治理权合理配置与运行”立论的确立为深入探讨各类权力的运行奠定了基础。其中决策权、管理权、实施权构成了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治理权主体内容,而运动伤害预防和司法救济则进一步回应了体育权益法制保障的诉求。从本质上看,善治也是一个评价性概念,既要评价治理结果,也要评价治理手段。权力监管是关键的程序性要素,既包括硬法监管,也包括软法监管。善治的总体要求需要对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各类权力进行动态监管,同时也需要对社会资源、参与环境、政策执行、实施效果等进行跟踪评价。
第四,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决策权突出顶层设计,主要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的形式体现。元治理理论强调决策权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这为优化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决策提供了思路,即建立“权力合理配置,政府负责,多方协同”的治理模式。主体、规范程序、政策循证、监管构成了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决策权制度体系。西方国家在青少年体育治理方面有着传统优势,政策系统相对独立,类型丰富多样,形成了循证性、综合性、绩效性的显著特征。我国青少年体育决策虽然具有制度优势,能够高效配置资源,重点布局实施,但是也存在专业力量融入不足、系统性循证不够、监管与评价不力等问题,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中,应充分汲取西方国家成功经验,切实完善推进。
第五,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管理权具有制度属性和公共权力属性,其从权威和网络两个维度形成了不同的权力类型。公共权力属性反映出的是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治理需要跨部门合作,理顺关系,整合资源优先发展;制度属性反映出的是管理主体应当切实遵循“规则之治”,权力只有受到制度约束才能发挥积极作用。西方国家不断调整青少年体育管理制度,学校体育、社会体育、家庭体育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多方主体职责清晰。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学校体育为中心的青少年体育制度体系,但是总体看,仍然存在突出的问题,需要立足现实,从管理秩序、权力监管、绩效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改革。
第六,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实施权具有突出的实践性,应当遵循“管办分离”的基本原则,其执行力和运作程度直接决定着决策权和管理权的进一步优化。欧盟和西方国家将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纳入国民健康大战略,通过实施高质量的体育教育、社区体育和家庭体育全面提升参与水平,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绩。我国儿童和青少年整体体质健康状况不容乐观,在现有基础上应加大与国际社会的对接力度,着重从拓展实施主体、加大条件保障、固化监管和评价机制、发展社区体育和家庭体育等方面精细化介入。
第七,青少年运动伤害预防不仅能够有效规避对身心健康不利的影响,也能够降低社会和经济成本支出。随着青少年体育发展,运动伤害理论不断与其他学说观点进行深入融合,全面拓展了循证视野,尤其是以病理学和流行病学为基础,创造性地纳入了神经认知科学、脑科学、身体现象学、运动能量交换理论等最新成果,极大提升了研究层次。依法共治、协同预防是西方国家青少年运动伤害治理的普遍做法,其中很多经验值得学习。我国青少年运动伤害预防制度不健全,带来了很多问题。在依法治体进程中,应深入贯彻“体医融合”理念,从预(早期预防)、循(循证支持)、治(干预治理)、评(跟踪评价)多维度建立运行机制;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保障当事方权益。